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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襲警輕判罰款 律政司不服求覆核遭駁回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0年05月29日04:05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9日04:05 • on.cc 東網
裁判官駁回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對被告賴雲龍(右)維持原判。
裁判官駁回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對被告賴雲龍(右)維持原判。

20歲無業青賴雲龍年在去年7月沙田反修例大遊行的警民衝突中,企圖用雨傘篤一名警長胸口,之後他承認襲警罪,被判罰款2000港元。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裁判官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駁回律政司的申請。裁判官指,控方希望藉傳召兩名證人作供來加強案情嚴重程度,而該些證供是控方選擇性地不列舉在同意案情內,若法庭容許律政司申請,將對被告極之不公,故駁回申請,維持判被告罰款2000港元。

裁判官同意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判刑需具阻嚇性,但法庭早前判刑時已明言,事發附近有示威活動,被告又是在警方封鎖線前施襲,其行為有機會激發他人情緒,引發進一步衝突,均屬加刑因素。可是,被告犯案時除手持雨傘和戴上勞工手套外,沒有面罩和保護盾等,加上他是單獨行事,襲擊屬一次性,故法庭不認為他是有預謀施襲。

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雖以雨傘作武器,但他早已舉傘指向事主,警員推進期間,他的動作也沒有變,直至他和事主相距1至2米,才用傘篤向事主胸口,事主亦成功用圓盾擋格。裁判官指被告早已受警察監視,事主受傷的機會非常低,明顯被告只希望用兩傘挑釁事主,沒意圖作出更嚴重的傷害。

裁判官並指已考慮被告父母早已離異,求學時期又受到欺凌,令他變得自我,缺乏適當支援下易受到影響,年輕的他心智明顯不成熟,才會犯下本案。

對於律政司認為被告行為或會激發進一步衝突,裁判官並不認同,指被告當時單獨和警方對峙,被制服後也沒有發生任何事,而控方希望藉證人口供加強案情嚴重性,這和控方早前依賴的事實基礎不符。而正如律政司代表所述,是控方選擇性地不將這些證供列舉在同意案情內,故法庭若在這階段容許控方傳召警員作供,會對被告極不公平。

裁判官指被告事發後已被還押100天,等同判監4個月,已具足夠阻嚇力,故維持判他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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