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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偷拍女同事 曾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男子憑終院裁決上訴得直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4月02日04:58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2日04:48

去年4月,終審法院就協和小學試題外洩案,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並不涵蓋一人使用其個人電腦時的行爲,導致及後多宗以手提電話偷拍裙底等案件需要撤控。高院原訟法庭本年初根據終院判決,裁定一名早前就偷拍女同事裙底承認此罪的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拒應控方要求直接改判普通襲擊罪成,今(2日)頒下判決理由。

上訴聆訊時,控方指上訴人早前承認曾以其手提電話觸碰事主的膝部,可以此為基礎改判其普通襲擊罪成,惟不被法庭接納。法官彭寶琴今在判詞解釋,指直接改判上訴人普通襲擊罪成會造成不公,因爲上訴人會否承認普通襲擊罪,或經審訊後會否罪成,仍是未知之數。

另外,由於有可能陸續出現與本案同類的定罪上訴,律政司曾請求法庭為受理這些逾期上訴的申請訂下準則,以免引發上訴潮,惟本案的判決理由並無就這方面作出裁決。

上訴人馮兆揚被指於 2015 年 8 月某日午膳時間,在其工作的勞工處灣仔區就業中心,用自己的手提電話偷拍一名女同事裙底。他翌年在裁判法院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判12個月感化。隨著終院的判決,上訴人於去年7就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上訴。

終院於去年 4 月就協和小學試題外洩案裁定政府敗訴,判詞指在恰當的法例詮釋下,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罪定義中的「取用電腦」(obtains access to a computer) 與「使用電腦」(uses a computer) 不同,「取用」的意思只能涵蓋取用他人的電腦,故一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非他人的電腦,並不會干犯此罪。

案件編號:HCMA49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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