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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晤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指有權入大廈搜查 大律師:如警為驅散或調查 保安有權拒絕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8月17日11:45 • 發布於 2019年08月17日11:44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今日發出告示,提到協會日前與警方開會,並就近期群眾活動當中,牽涉商場和大廈的執法行動開會討論。告示提示警員在有條件下可以進大廈搜查,引起網民關注。有法律界人士說,警方的搜查權力有限制,管理員不一定要在任何情況下都容許警方進入大廈內搜查。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的告示,在 8 月 16 日向會員發出,當中援引〈警隊條例〉第 50 (3) 條,「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另外協會的告示又附上警務處防止罪案科給予協會的信件,提醒任何人妨礙警務人員依據法例執行職務,可能會干犯〈警隊條例〉第 63 條,或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 (b) 條。

如只為驅散 警員不得進入商場和大廈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接受《立場》訪問,警務人員如果需要進入商場和住宅大廈等處所執法,警員須在進入前說明個別人士已經干犯「可逮捕罪行」,而不是純粹因為為了調查案件,或者為了驅散人士,或者為了查身份證而進入處所搜查。

而管理員作為處所的把關人士,何旳匡說,管理員可以向在場警員詢問一些問題,例如問在場警員進入大廈的具體目的。如果警員指有人士干犯罪行,管理員可問警員當中的具體罪行為何。另外,管理員亦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作紀錄,另外亦可以拍攝影片,以便在有需要時事後跟進,甚至投訴。

何旳匡表示,如果警員不是為了追捕干犯「可逮捕罪行」人士而試圖進入大廈,又或者其目的只是為了驅散民眾,管理員就有權不允許警員進入。

在 7 月中的沙田遊行,當晚有大批持盾警員曾經進入新城市廣場內,跟部分示威人士衝突。當時還有街坊和市民在商場內進餐和消費,警方做法被質疑擾民和引起不必要混亂,而管理公司被指沒有攔阻警員進入商場,亦引起爭議。

 

香港物業管理協會告示
香港物業管理協會告示

香港物業管理協會告示

警務處防止罪案科致函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警務處防止罪案科致函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警務處防止罪案科致函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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