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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拒披露《警察通例》所有章節標題 申訴專員裁定《眾新聞》投訴成立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6月01日07:11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1日06:52

網上媒體《眾新聞》記者去年6月透過《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但警方以損害調查、逮捕、檢控和維持公眾秩序等理由,拒絕披露各章節的標題。《眾新聞》去年8月向申訴專員投訴,經過近9個月,申訴專員本月中回覆裁定《眾新聞》記者投訴成立。專員指出,《警察通例》的標題只籠統交代相關章節的主題,並未包含任何具體內容,不會導致警方所述的情況,警務處的說法「實屬牽強」,建議警務處重新按《守則》考慮記者索取資料的要求。

警務人員行事準則是根據《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及《程序手冊》(Force Procedures Manuals),警方一向以損害調查、逮捕、檢控和維持公眾秩序等理由,拒絕透露《程序手冊》任何內容,而《警察通例》則在警方網頁中,披露了 37 個章節及內容,但內容並不完整;例如《警察通例》39 章「警察與市民和傳播媒介的關係」一節中,只披露第 2 及第 5 節,其餘節數全部省略。

警方披露《警察通例》未有完整內容

由於警方網頁顯示的《警察通例》章數最大只有 76 章,所以估計《警察通例》有最少 76 章。而關於警員使用武力及槍械的《警察通例》第29章,更連標題都沒有顯示在警方的網頁上。網媒《眾新聞》去年6月20日透過電郵,向警察公共關係科索取《通例》第29章原文,當時警方回覆指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適宜公開。

其後經過多番書信來往,警方強調已將可供公眾查閱的資料上載網頁,不公開的《通例》則涉及行動資料,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第二部條文未能披露有關資料。記者於是就警務處公開資料主任的決定向申訴專員投訴。

根據《警察通例》第 76 章,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為警隊資料及公開資料統籌主任。申訴專員在今年5月13日發出調查報告。

申訴專員公署指,警務處因應調查,向公署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公署認為未公開的章節標題,只籠統交代相關章節的主題,並未包含任何具體內容,公署相信單純披露該些章節的標題而非內容,不會導致警方所述的情況。申訴專員形容,警務處的說法「實屬牽強」。

申訴專員:警務處說法「實屬牽強」

申訴專員提到,警務處2003年4月曾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列出當時《通例》不公開的章節之標題。公署指出,沒有資料顯示當年披露《通例》不公開章節標題的做法,曾引發警方所述的情況或憂慮,進一步印證警務處拒絕披露現時《通例》不公開章節的標題,理據並不充份。

眾新聞獲悉裁決後,在四月18日向警方要求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標題。警方回覆表示已收到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並正進行內部檢視公署於報告中提出的內容。眾新聞上周四再以電郵查詢警方預計何時完成檢視,警方未有回覆。

現任申訴專員趙慧賢,出任專員前為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在警隊服務近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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