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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打擊電動滑板車 吐露港31歲男涉4宗罪被捕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07日23:57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7日23:55
警方檢獲的電動滑板車。

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人員昨晚約10時40分進行打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在科學園附近的吐露港創新路,發現一名31歲姓陳本地男子駕駛一輛懷疑電動滑板車,於是上前截查。經初步調查,男子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
被捕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明年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有關的電動滑板車已被送往車輛扣留中心作進一步檢查。
警方提醒市民,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警方會繼續採取有關行動,以保障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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