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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警車上以頭撞警 24 歲男襲警罪不成立 官指警非可靠證人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6月01日05:59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1日03:43

去年 8 月 3 日晚至翌日凌晨,黃大仙發生警民衝突。一名 24 歲男青年被指於警車內以頭撞傷警員。裁判官鍾明新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指報稱受襲的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鍾明新指如案發經過是如警員所指,被告解開安全帶後用頭撞他,他再聯同其他警員將被告壓制在他大腿上,期間被告頭部「周圍 fing」的話,被告的頭部不可能受到如此嚴重的瘀傷及流大量鼻血,故認為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考慮到控方案情依賴警員單方面證供,認為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譚皓宇(24 歲),被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條例下的「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在 2019 年 8 月 4 日,在彩虹道黃大仙警署外的警察私家車 UL4723 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8235 沈鴻源。

辯方: 警員前後矛盾 誇大傷勢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於結案陳詞,直指控方第一證人沈鴻源的證供大多為新近捏造,「邊講邊作去自圓其說」,質疑沈有誇大傷勢之嫌。辯方指沈鴻源聲稱左邊臉受襲,但本日呈堂的醫生報告確認,他只有右邊臉及左手無名指有輕微觸痛,亦無他提及的流鼻血情況。而沈鴻源供稱只是將被告壓制在其大腿,而沒有拳擊被告,亦無法解釋被告鼻骨骨折等傷勢,「內在地不可能」。

就案情而言,辯方指沈鴻源原本指他聽見被告安全帶被解開,查看被告期間受襲,其後又改稱是制止被告用電話,期間雙方掙扎受傷。考慮到沈鴻源是本案唯一親眼目睹案發經過的非獨立證人,但他作供表現令人質疑,認為被告不應被定罪。

控方堅稱被告先撞警 辯方反指警員拳打被告

爲期兩天的審訊反映控辯雙方對案情有明顯分歧。控方案情指,被告被捕時上身赤裸,情緒激動。報稱受襲的第一證人警員 8235 沈鴻源稱,在車上聽到被告講「黑警死全家」,及後突然聽到被告方向傳來「咔」一聲,懷疑被告安全帶被解開,指被告隨即用頭撞他的左額、左眼角。他大叫一聲,與警長 58602 及本案第二證人警員 13556 周國豪合力制服被告,期間被告掙扎,隨後冷靜下來,警員再為他鎖上手扣。

辯方反駁控方以頭撞警的指控,指被告當時在警車上偷用電話,警員制止期間不斷拳打被告頭部,形容當時情況為「警員一路打、一路搶手機、一路講『你做咩襲警』」,被告頭部多處紅腫,鼻骨骨折。辯方亦指沈鴻源曾在被告反對下,為被告清洗血跡,更與被告聊天與他「和好」,對被告稱「你拉得好唔抵,你又唔似啲人出去搞事」、「我今次原諒你,下次唔好啦,唔係個個都頂得到你咁大力」,並最後與被告握手和好。惟作供的兩名警員對辯方説法一致表示不同意、不知道或不記得。

案件編號:KTCC15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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