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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籍生𠝹傷師兄臉 官指有疑點判無罪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2日19:57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2日19:00
■被告 DELFINO Aramiz Julyan Zita傷人罪脫。
■事主蔡澤森面部傷痕清晰可見。

(星島日報報道)跑馬地玫瑰崗學校中三男學生,於本年四月初疑不滿被菲籍中二生以粗口問候,兩人發生街頭打鬥,兩日後要求對方道歉不果,反遭菲籍生以原子筆𠝹傷臉部。裁判官王詠文昨裁決時指,控辯雙方的案情均有所隱瞞,無法從雙方證人口供還原事實真相,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菲籍生一項傷人罪脫。惟菲籍生確實曾與事主發生打鬥,且承認事主面部上的傷痕是他所造成的,裁判官認為以上行為足以構成自招嫌疑,故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王官稱,控辯雙方並不爭議案中十七歲被告 DELFINO Aramiz Julyan Zita和事主蔡澤森,於四月十一日曾在學校的更衣室內有爭執,兩人兩日前因為另一宗街頭打鬥事件存有積怨。

王官續指,雖然事主臉上的傷痕是被告揮動原子筆所導致,但控方需證明被告施襲時是「惡意或持非法意圖」,才可將被告定罪。倘若辯方能證明被告的行為是出於自衞,更可推翻惡意和非法意圖。事主作供稱,當日的更衣室打鬥事件,導火線在於被告與他兩人在門口不經意地撞到對方;但被告則辯稱指,事主先動手打傷他的眼睛,導致他短暫視力受損,被告看不清楚對方位置,為嚇唬事主於是向前揮動原子筆,豈料兩人距離過近導致事主臉部意外被𠝹傷。

王官認為事主、被告和目擊者的證人口供均不盡不實。王官質疑,倘若事主只要求被告道歉,何必刻意移師在更衣室內進行,而且事主回答是否意圖傷害被告時態度迴避。至於辯方目擊者則記錯學校更衣室有門,而且跟被告自辯內容有出入。法庭無法依賴他們為誠實可靠證人,故認為控辯雙方均沒有和盤托出事實真相,案件疑點重重。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一五二七——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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