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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港鐵設施 或觸犯《反恐條例》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06日19:33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6日19:00
■港鐵大學站內部情況。

(星島日報報道)反修例暴徒不斷破壞港鐵設施,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提出,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可能觸犯《反恐條例》,如意圖明顯及造成傷害,有機會被判終身監禁。他又建議政府可以定立時效法,在三年或五年後不再作起訴,且特首可酌情處理,讓觸犯輕微罪行人士不留案底。

楊艾文接受《巴士的報》訪問時指,破壞港鐵設施是嚴重罪行,更有機會觸犯《反恐條例》。他表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有一項涉及「刑事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本服務、設施或系統」,涵蓋港鐵,若涉及《條例》所列明的意圖及造成的傷害,有機會被判終身監禁。不過,現時未必要引用相關法例,因按香港其他法例,縱火、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等罪成,均可判處終身監禁。

楊重申,香港法例清楚說明,不論個人動機多麼高尚,也不可作為犯罪活動辯解的理由。但他認為,法庭在量刑時應考慮被捕人士是否初犯及其其背景及性格等因素。

為了減低社會的撕裂及不和,楊建議,在處理今次風波大量被捕人士時,如理大事件,可考慮設定時效法,過了三或五年的時限,便不會再起訴被捕人士,他們可以放心,不再受到隨時被檢控的困擾,也可以由特首酌情處理,令一些犯輕微罪行人士不留案底,或引用《罪犯自新條例》,讓犯某些輕微罪行及某些刑期的人士,經過一段時間再無犯罪,定罪可被視為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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