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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年報 81 警接受紀律覆檢或訓喻 無人被刑控 3 警疑涉插贓僅遭警告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12月12日07:16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2日07:04

警方濫權問題被人詬病,監警會最新一年份年報顯示,截止今年 3 月 31 日,過去一年共有1,527宗須匯報投訴,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 630 項,當中 56 項被列為「獲證明屬實」,有 81 名警務人員需接受內部行動。年報列出的個案中,顯示有三名警員曾插贓嫁禍,但投訴警察課將最終將指控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僅對三名警員作出警告。

監警會昨日公布 2018/19 年度年報,由去年 4 月 1 日至今年 3 月 31 日,共通過 1,527 宗須匯報投訴,按年減少 5.6%,除覆檢個案外,涉及的指控有 2,466 項,按年下降 14.1%,最主要三項為「疏忽職守」、「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及「毆打」。

報告指,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 630 項,當中 56 項被列為「獲證明屬實」,另有 16 項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7 項被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299 項被列為「無法證實」、219 項被列為「並無過錯」、33 項則被列為「虛假不確」。在其餘 1,836 項無需進行全面調查的指控中,324 項「透過簡便方式解決」,597 項被列為「投訴撤回」、915 項被列為「無法追查」。

去年度共有 81 名警務人員需接受紀律覆檢、警告或訓喻,涉及63宗個案,但沒有警員需接受刑事訴訟。

三警涉插贓嫁禍 僅作警告

年報中詳列數宗真實投訴個案,其中有投訴人與友人在某屋苑泊車處分別被兩名警員截停搜身。警員搜車時發現兩包疑似危險藥物(可卡因),因此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投訴人及司機。

惟友人打開車門時被兩名警員截停取走車匙,然後將車匙交予第三名警員,並要求投訴人將車匙袋起,再從其身上檢取車匙。投訴人於拘留期間作出投訴,指警員將車匙交給他是插贓嫁禍。法官於審訊後裁定司機「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但投訴人則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

投訴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後,投訴警察課以失去聯絡為由,將該投訴分類為「無法追查」。監警會審閱法庭裁決,發現法官曾就警方處理案件的手法作出批評,並對警員的供詞表示懷疑。監警會再細閱文件,發現警員在記事冊上記錄,與口供不符,投訴警察課最終將該指控重新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並對三名警員作出警告,但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休班總督察主觀經驗發「欠妥車輛報告」 監警會指決定草率

另一宗投訴涉及一名休班總督察舉報懷疑改裝汽車,向投訴人發「欠妥車輛報告」。投訴人其後將該車輛送交檢驗,發現沒有缺點或經過非法改裝,批評該名總督察單憑主觀臆測而無實質及有力證據支持下,便指車輛有問題,投訴他濫用職權。

該名總督察與投訴警察課會面時稱,自己憑常理加上自己 23 年的駕駛經驗,懷疑該車輛的排氣管滅聲器有缺陷或經改裝,因此填寫「欠妥車輛報告」。

監警會指,「欠妥車輛報告」應詳細記錄事發時間、所觀察到的疑似缺點、相關車輛及駕駛者的資料,但該名總督察只單憑評估,認為有關車輛發出過量聲響而沒有作出調查,此做法實屬不足,提出「欠妥車輛報告」的決定過於草率,因此應將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該警員須接受訓諭,但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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