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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文員拒簽收包裹仍被控 藏攻擊性武器 主控庭上指檢控是「警方決定」 律政司:律政司決定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4月06日13:17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6日13:14

一名 24 歲男文員去年12月接收一份速遞時,被警員拘捕。他當時沒有簽收包裹,惟仍被控一項「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警方指包裹藏有投射器及金屬彈珠。案件在本月 2 日隨控方撤控而結束,法院亦決定控方負責全數訟費。當天處理案件的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問為何當初帶被告上法庭,控方解釋為「警方決定」。曾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現時私人執業的大律師阮偉明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指,刑事案件最終的檢控決定一定在律政司,奇怪該名主控官為何會這樣說,「可能講大咗!」

律政司今天回覆,指律政司在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現時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撤銷起訴控罪。

有關案件編號為 FLCC5361/2019,24歲男子原被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情指海關於去年12月截查藏有投射器及金屬彈珠的包裹,並通知警方,警方隨後派員喬裝 UPS 速遞員,聯絡收件人,在交收時將被告拘捕。男被告鄧力豪,原被控於去年12 月 9 日,在大埔太和路 12 號近太和邨麗和樓麥當勞餐廳外「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套投射器及 200 粒金屬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上周控方開庭後指,翻查電話及信用咭後,認為證據不足,決定撤控;當時主控官回應裁判官指曾稱,檢控決定是「警方決定」。

《基本法》第 63 條規定,特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官當日的說法明顯和《基本法》不同,《立場新聞》致函律政司要求交代。律政司今天書面回覆指,一般而言,無論是決定檢控或對展開檢控工作的案件,控都方會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審視證據是否足以確保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相關案件,律政司在審視及考慮證據、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所以決定撤控。

阮偉明分析,指一般而言控方是指律政司,律政司在回應中亦有重申自己在這宗案件的角色,他反而對主控官當天的說法感奇怪,指他可能是「講大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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