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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機制行之有效? 監警會前職員斥林鄭誤導公眾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8月20日13:03 • 發布於 2019年08月20日12:58

反送中運動持續兩個多月,政府至今仍未回應民間五大訴求。早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更在記者會上表明不認同成立針對警務工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稱已有行之有效的監警會機制。針對相關言論,監警會前職員 Richard(化名)認為,「特首咁講係誤導公眾、極不恰當」,直斥林鄭不負責任,「一個波射落嚟監警會」。他強調,監警會無法處理反送中運動期間投訴警察的個案。

Richard (化名)
Richard (化名)

Richard (化名)

監警會「審核」報告非「調查」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IPCC)。Richard 重申監警會並無「調查權」,亦無法得到第一手資料。

他引述《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8條(1a):「監警會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須匯報投訴(市民就當值或表明是警隊成員的警務人員的行為所作出的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指出監警會不能直接處理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亦無權調查投訴警察的案件。所有個案,不論來源,均須交由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CAPO)處理及調查,監警會只負責審核報告,以及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重新調查可疑個案。

審核調查報告期間,監警會若認為有需要直接會見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等與個案相關人士,雖可向他們提出邀請,但出席會面與否由受邀人決定。

Richard 遂引述香港法律第86章 《調查委員會條例》,指出社會各界促請政府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具備調查權、有權傳召任何人出席作證或出示任何物品或文件等,而這些都是在監警會職權範圍外。因此,他認為林鄭以現時已有行之有效的監警會機制,來回應成立獨立委員會的訴求,是「誤導公眾」,並不恰當。 

Richard 形容:「IPCC(監警會)同 CAPO(警察投訴課)就好似兄弟咁,同一個老竇,即保安局」。監警會的獨立性又有多強?

《明報》被警員圍毆事件 Richard:「唔想重蹈覆轍」

《明報》時任記者鄧力行2016年初採訪旺角衝突期間,報稱遭警員襲擊,當時鄧力行正在雙層巴士上層作高位拍攝,身上掛有記者證,由於有警員要求離開,他在表明身分後便按指示步出巴士,但他走到巴士門口時,疑被多名手持長盾的警員壓到地上,然後遭腳踢及警棍毆打,以致身體多處受傷,其中後腦受損流血,需入院縫針。《蘋果日報》當時亦拍攝到鄧力行遇襲的情況。他隨即報案並獲轉介至投訴警察課。事隔兩年,警方回覆指,3 項指控包括涉案警員「毆打」及「行為不當」,分別列為「無法追查」或「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今年 2 月,鄧力行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長追討人身傷害賠償,希望尋回公道,指警方應該承認責任並深切檢討。

對於此事Richard 嘆道:「其實應該要Sub(Substantiated,獲證明屬實)。」

審核該個案時,Richard 仍任職監警會。他透露,監警會由始至終並沒有邀請鄧力行會面。鄧力行本人亦向《立場新聞》證實,至今從未收過監警會的會面邀請。

Richard 憶述,曾經有委員提出會見鄧力行,但最後經委員投票後否決相關提議。此外,他又稱在一次與該案件有關的會議上,警察投訴課曾邀請與《明報》記者被襲案無關的警察出席展示傷勢,試圖藉此「求情」、「動之以情」。

《立場新聞》向監警會查詢曾否邀請鄧力行會面及沒有邀請的原因,監警會口頭回覆指若審核期間認為有需要接見與個案相關人士,會提出會面邀請;並指鄧力行的案件已結束所有處理程序,又稱當事人正就事件進行民事索償,不宜透露相關資料。至於曾否有警員出席會議展現傷勢一事,監警會則表示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或披露過程細節。

繼《明報》記者被警員圍毆一事,此時監警會又面臨反送中運動期間的投訴警方個案、警方被指濫權濫暴的問題。Richard 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強調並非如林鄭所講,監警會可處理相關問題。他慨嘆:「唔想(監警會)重蹈覆轍,唔想再多一百個《明報》記者(鄧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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