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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建築物洗手設施普遍不足 專家促修例改善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22日09:44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2日09:44 • on.cc 東網
現行《建築物條例》僅按樓面面積及預期人數規定洗手設施數量。(陳錦燕攝)
現行《建築物條例》僅按樓面面積及預期人數規定洗手設施數量。(陳錦燕攝)
鄭仲良指《建築物條例》應規範洗手設施的位置。(陳錦燕攝)
鄭仲良指《建築物條例》應規範洗手設施的位置。(陳錦燕攝)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除戴口罩防病毒外,勤洗手也非常重要。惟有建築師指出,香港建築物內洗手設施嚴重不足,現行的《建築物條例》不合時宜,僅按建築物的樓面面積及預期人數規定洗手設施所需數量,並沒有就其位置作出規範,如東九龍一個大型商場需上3層才能找到洗手設施洗手,擔心暗藏健康風險,促請政府要求現有建築物及新造建築物增加洗手設施,抵抗疫症並長遠保障市民健康。

現行《建築物條例》明確規定建築物內的洗手設施數目,以商場為例,如商場預計人數少於500人,每125人就應有1個洗手盆。不過香港建設專業聯會會長鄭仲良指出,條例自1954年修訂後至今無修改,不少內容不合時宜,洗手設施只按建築物的預期人數計算出所需數量,並沒有就其位置及其他要求作出規範。

他續說,目前不論政府建築物、大型商場或住宅大廈,公眾洗手設施嚴重不足,或設於不利市民前往使用的地方市民需要兜很遠才可洗手,變相增加細菌病毒傳播的風險。他又舉例如東九龍某大型商場,雖然洗手設施很多,能符合《建築物條例》要求,但設施集中在3樓一個大型洗手間內,市民需上3層才能找到洗手設施洗手。

鄭批評情況不理想,又指雖然不少商廈會在門口放置酒精搓手液供市民使用,但徹底洗手才是保障衞生的關鍵,酒精搓手液應與洗手設施互補並存。他促請政府審視《建築物條例》對洗手設施的規定不足,強制要求新起建築物增加洗手設施,並提供誘因鼓勵業主進行類似工程提供洗手設施,鼓勵市民養成在進入建築物後盡快洗手的習慣,提升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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