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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露宿者遭警暴ㅤ 康文署拖逾月本安排看CCTV片 ㅤ警介入後以事件進入程序拒絕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4月29日17:00 • 發布於 2020年04月29日12:47

【12:27 更新   加入政府部門回應】

警方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指早前得知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要求查看及取得通州街公園內,兩段涉及不同時段的片段,而相關片段分別為兩宗刑事案件的證物,故警方有需要就該要求,會否影響到相關司法程序而徵詢律政司意見。

警方又指,對於 2 月 24 日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反罪惡行動時,有警務人員涉嫌毀壞現場物件,警方表烈高度關注,已將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進行刑事調查,一名涉及事件的警員已被即時停職,並於 3 月 5 日涉嫌刑事毁壞被捕,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 5 月下旬向警方報到。警方重申,絕不容許警務人員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會公平公正、嚴肅依法跟進事件。

康文署回覆查詢,指根據《公開資料守則》1.15.4段,若索取的資料同時也與其他部門有關,署方在發放有關資料前,應諮詢有關方面,然後決定是否答允要求或提供哪些資料。康文署指,由於三位申請人索取的資料與警務處有關,遂按照上述守則的要求諮詢警方。署今晨接獲警方通知,指需時向相關部門諮詢法律意見,故康文署立即聯絡邵家臻延後會面。

對於昨晚康文署於通州街公園內,多處閉路電視位置張貼通告,署方指為保障本署轄下康樂場地使用者的私隱,在設有閉路電視系統場地於顯眼處張貼中英文公告,告知公眾場地內設有閉路電視系統。在一般情況下,已攝錄的資料會在一個月內刪除。 而在有需要情況下,署方會保留相關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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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家臻議員(左一)、林國璋牧師(右一)與兩名涉事露宿者見記者
邵家臻議員(左一)、林國璋牧師(右一)與兩名涉事露宿者見記者

邵家臻議員(左一)、林國璋牧師(右一)與兩名涉事露宿者見記者

今年 2 月,有便衣警員涉嫌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搜查期間,以鐵鎚打爛露宿者的私人財物,更有露宿者投訴被警員毆打,一名涉及刑事毀壞的警員即時停職;社福界議員邵家臻事後協助事主,向康文署索取當時閉路電視片段,經兩個多月爭取,署方原本約定今早讓事主觀看片段,但臨時稱收到警方要求,案件有新進展而拒絕;邵家臻批評康文署,以司法程序「包庇警暴、欺凌街友」,又質疑康文署和警方「合作」阻礙事主;同樣協助事主的牧師林國璋質疑,涉嫌施暴的是深水埗警員,而案件由西九重案組調查,「警方是被告人角色,根本無理由說(事主)不可看影片」。

今年 2 月 4 日及 24 日,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先後有越南藉露宿者,投訴被警方在搜毒行動期間施暴。其中一案,有警員涉以鐵鎚打爛露宿者的椅子、罐頭等私人物品,更有露宿者稱被警員扯頭髮、踩下體等,並向邵家臻投訴。

邵家臻獲事主授權後,向康文署索取影片,原本約定今早讓事主觀看,但昨晚和今早先後收到康文署通知,指警方介入,以 2 月 4 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拒絕讓他觀看事發影片;他質疑是康文署向警方洩漏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的日子和時間,讓警方可以採取行動阻礙,他又表示他們索取片段已獲私隱專員公署批准,不明白為何是警方「說了算」;其中一名事主「山哥」亦質疑,康文署與警方合作,「佢哋唔想我哋睇到啲片」。

邵家臻又斥責康文署與警方配合,以司法程序「包庇警暴、欺凌街友」,表明會繼續跟進事件,他將會向康文署長投訴相關康文署經理,涉洩漏翻看影片安排與警方,並且會向警務處長鄧炳強投訴,警方妨礙司法公正。他又稱將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事主被阻礙,以及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繼續跟進。

邵家臻、事主「山哥」
邵家臻、事主「山哥」

邵家臻、事主「山哥」

同樣有涉助事主的林國璋牧師指,涉嫌施暴的是深水埗警員,案件由西九重案組調查,「警方是被告人角色,根本無理由說(事主)不可看影片」。希望西九重案組能「公公正正」去調查案件,今次緊急公開索取片段受阻,是因為擔心有警員滋擾證人,其中一名證人今早已不敢到場看片段,「有人搞我呀牧師,咁大家明啦。你要針對要脅他們、要這事不了了知,這是對事實不公平」。

林國璋又指,事發現場公園附近有裝設攝錄機的位置,昨晚貼上通告,指攝錄資料只供康文署授權人員查閱,「一般情況下,有關攝錄資料會在一個月內刪除」,懷疑亦和事件有關。

此處為 2 月 24 日有警員涉破壞通州街公園露宿者物品的事發現場。康文署昨晚於公園內多處閉路電視位置張貼通告,通告指攝錄資料只供康文署授權人員查閱,又指在一般情況下,有關攝錄資料會在一個月內刪除
此處為 2 月 24 日有警員涉破壞通州街公園露宿者物品的事發現場。康文署昨晚於公園內多處閉路電視位置張貼通告,通告指攝錄資料只供康文署授權人員查閱,又指在一般情況下,有關攝錄資料會在一個月內刪除

此處為 2 月 24 日有警員涉破壞通州街公園露宿者物品的事發現場。康文署昨晚於公園內多處閉路電視位置張貼通告,通告指攝錄資料只供康文署授權人員查閱,又指在一般情況下,有關攝錄資料會在一個月內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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