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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背囊藏迷你刀 舞台劇工作者被裁表證成立 押後裁決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1月17日08:15 • 發布於 2020年01月17日05:54

網民發起去年 10 月 1 日多區開花賀國慶,多人被捕,其中警方於在屯門 V City 商場對出截查一名從事舞台劇工作男子,並在其背囊搜出一把迷你刀,男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1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其代表律師指出,男子當時只是背著一個藏滿舞台劇所需物品的背囊,踏單車駛過便遭截查,男子主動受搜查時曾向警方解釋每樣物品的用途,亦表明職業,但警方仍針對一把刀鋒僅長 3 厘米的迷你刀,落案起訴。裁判官裁定男子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押後至 2 月 7 日裁定罪名是否成立,男子准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陳振傑(22 歲)被控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 10 月 1 日,在屯門 V City 商場對面,管有一把 7 厘米迷你刀,刀鋒長 3 厘米。

現場警員 PC 20410 林家成今日在庭上作供時指,當日他與兩名軍裝沙展、五名軍裝警員一同巡邏,以防有人到屯門裁判法院前搶國旗。上午 11 時 50 分時,林警員與其他警員巡邏至案發地點,被告踏著單車從巴士站旁的小路駛出,當時被告身穿卡其色長褲、綠色短袖上衣、手穿一對黑色防曬手袖、戴著一副防風眼鏡、迷彩色的面巾及帽,背著一個軍綠色的背囊。被告望了警方一眼後,低下頭,加快速度駛走。林警員認為被告神色可疑,故截停被告,被告遂下車,走向警方,主動接受搜查。

林警員在被告的背囊內搜出一把𠝹刀、三條黑色面巾、四副護目鏡、八條索帶、一盒未開封的瑜珈帶、對講機;被告的右邊孭帶則卡住一把刀鋒長 3 厘米的迷你刀。被告在警誡下表示「背囊把刀係我六、七年前透過淘寶用約 100 蚊買袋個陣附送,用嚟裝飾用;而把𠝹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林警員確定案發時,案發地點一帶無仼何特別事情、社會事件發生。

林警員在辯方大律師劉晉安的盤問下,承認被告在搜查時,有向警員簡單解釋每一項物品的用途;亦承認當日天朗氣清,太陽較猛。劉晉安指出,被告從事舞台劇工作,當日被告的背囊內還有一本印有劇團名及「私人製作道具簿」等字的記事簿,能證明被告的工作。被告遭警員截停後,亦主動接受搜查。

劉晉安陳詞時強調,涉案的迷你刀本質上不構成法定的攻擊性武器,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利用涉案刀子傷害他人。劉續指,被告之所以會戴著一副防風眼鏡、迷彩色的面巾及帽,是因為被告從事舞台劇工作,身兼道具製作及劇團團長,需化妝,因為不能曬黑。對於警員所指被告「看到警方便低頭、迴避眼神」,劉反駁指,當時被告從小路踏著單車,路較斜,地上亦有石壆,故駕駛時需要低頭注意石壆。若被告不想被搜,大可轉駛至另一方面,「唔洗轉去警察方面博拉」。劉重申,被告在搜查時,已向警員解釋物品的用途,強調被告背囊內所有的物品,均用於舞台劇。

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出庭自辯,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2 月 7 日裁定是否罪名成立,被告准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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