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 5 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目前性罪行條例提出最終建議,包括新訂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以取締現行「強姦」罪,擴闊罪行範圍至性交﹑肛交及口交; 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誘識並意圖性侵犯兒童。
張達明:「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為防範於未然
小組建議摒棄「強姦」一詞,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取締,罪行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新罪行最高刑罰與現行強姦罪看齊,即最高刑罰至終身監禁,變相提高未經同意口交的刑期。小組表示,建議是接納婦女事務關注團體等的意見,以減低「強姦」一詞對受害人帶來的負面標籤。
小組同時建議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誘識並意圖性侵犯兒童。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現時香港無相關刑事條例,新罪行是防範於未然。他建議,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控人是合理地相信兒童為16歲以下,並企圖進行法律不容許的性行為,就此雙方需要有至少兩次的會見或溝通交往。
倡擴大亂倫罪涵蓋範圍
小組亦建議,將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劃一為16歲,且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對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即使經同意下進行性行為,小組認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允許控方有檢控酌情權。
小組另就改革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改革亂倫罪,使該罪行無分性別,以及擴大範圍至養父母﹑叔﹑伯﹑姑﹑舅﹑姨﹑姪﹑甥;新訂一項「性露體罪」,涵蓋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而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為;新訂一項「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廢除一些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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