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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成員被沒收手機案 警獲判上訴得直 可按情況無法庭手令下查被捕者手機 但不交出密碼非阻差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4月02日11:03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2日07:30

2014 年的七一遊行中,警方以涉嫌阻差辦公為由拘捕包括民陣成員岑永根等五人,並沒收他們的手機調查。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獲判部分勝訴,法庭裁定除緊急情況外,警方必須先獲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的數碼資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員可在特定情況下在沒有法庭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而有關權力並不違憲。

拒交手機密碼不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庭判詞亦提到,政府一方同意裁判官於發出法庭手令時,並無權力要求巿民交出手機密碼予警方,而拒絕交出手機密碼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麥機智審理。上訴庭在判詞指,如先獲法庭手令才搜查手機內容不合理可行的話,警員須合理地認為有必要即時搜查手機內容,以保留與疑犯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才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另外,有關警員須就搜查的目的及意圖保留書面記錄,及在不影響調查的情況下,將該副本交予被搜查人。

上訴庭:施加條件保障足夠 不構成過度侵犯私隱

政府一方上訴時指,何謂「緊急」有不同詮釋,如定義太狹窄會對警方工作造成困難。警方有必要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以確保重要證據不會在警方獲得手令前消失。而警方是根據合理懷疑才作出拘捕,該合理懷疑已為即時搜查提供基礎。

答辯方則指,無手令搜查手機存在極大私隱保障問題,指手機內存有的個人私隱極多,如警方能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手機內通訊記錄等資料,將對被捕人及其親友的私隱造成極大威脅。此外,現今手機已能快速上鎖,因此容許警方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並無實際性。

上訴庭同意手機存有的個人私隱比住所更多,亦同意警方需要先查閱手機不同內容作過濾,以找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但詳細搜查的部分應規限於與被捕罪行相關的證據。上訴庭認為上述的限制已能夠為被捕人士提供適當額外保障,亦能平衡警方執法的合理目的。

一般查閱手機內容仍須手令

早前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的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向高等法院就警方沒收五人手機調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裁定部分勝訴。區官在判詞指出,雖然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的《警隊條例》第50(6)條並無違憲,但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 。而緊急情況包括三種,即防止公眾或警員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流失或被銷毀,或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狀態下的搜證。惟此判決今被上訴法庭推翻。

本案主要爭議《警察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如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

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清晰列出三個緊急情況,警方才可在無手令搜查被捕人士手機,除此之外,所有搜查一般均須先獲手令。上訴庭判詞確認警方一般查閱被捕人手機內容時須先獲手令,但如警方合理地認為先獲手令再搜查並不合理可行的話,可以保留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為由,在無手令下搜查被捕人手機 。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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