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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攜催淚彈殼登機稱當手信或飲水杯 俄漢認罪罰款3000元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1月22日07:34 • 發布於 2019年11月22日04:46
俄籍被告STARTSEV Aleksandr。

30歲俄漢在旺角衝突現場執獲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殼,聲稱出於好奇,打算當作手信及用作飲用容器。但離港到機場櫃檯登記時,查問職員可否將彈殼手提上機時驚動卻對方報警求助。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俄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不熟悉香港法律才干犯本案,裁判官梁少玲考慮求情因素後,判被告罰款3000元。
被告STARTSEV Aleksandr報稱在俄國任工程師,控罪指他於本年11月2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7層(非禁區)待辯登機櫃位管有4枚催淚彈殼及3枚橡膠子彈彈殼,而他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辯方求情指被告來港旅遊,在旺角的衝突現場執獲涉案彈殼,但請求法庭考慮到他只是路經該處,而非參與任何示威活動,而他只打算執作紀念品和飲用容器,被告亦即時認罪,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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