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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警方進入私人地方執行職務毋須事先取得管理人批准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19年11月21日07:00 • 發布於 2019年11月20日07:04

保安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根據警隊條例,如果警員有理由相信需要逮捕的人,進入或置身在商場或私人屋苑等地方,管理人須容許警員自由進出,以便警員搜查,並不存在警方須事先取得任何人批准。他又引述高等法院審理中文大學禁制令的判辭,指出警員職責的一部份是採取需要的行動,維持安寧,防止罪案,保護財產免受刑事傷害,警方有廣泛的法定職責,對市民採取需要履行的責任,而警員進入私人地方,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是警方份內職責。

李家超指,如果任何人妨礙警員執行職務,可被控以襲擊或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或者襲擊、抗拒或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一經定罪,最高可判以半年或兩年。

李家超重申警方不會即時拘捕理大內未成年人士 (商台新聞 陳潔攝)
李家超重申警方不會即時拘捕理大內未成年人士 (商台新聞 陳潔攝)
李家超指警方進入私人地方執行職務毋須事先取得管理人批准
李家超指警方進入私人地方執行職務毋須事先取得管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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