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根據警隊條例,如果警員有理由相信需要逮捕的人,進入或置身在商場或私人屋苑等地方,管理人須容許警員自由進出,以便警員搜查,並不存在警方須事先取得任何人批准。他又引述高等法院審理中文大學禁制令的判辭,指出警員職責的一部份是採取需要的行動,維持安寧,防止罪案,保護財產免受刑事傷害,警方有廣泛的法定職責,對市民採取需要履行的責任,而警員進入私人地方,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是警方份內職責。
李家超指,如果任何人妨礙警員執行職務,可被控以襲擊或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或者襲擊、抗拒或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一經定罪,最高可判以半年或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