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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重申6.12「暴動」形容立法會示威者攻擊警員行為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0月23日13:52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3日13:45
警方6月12日使用催淚彈驅散示威者。資料圖片
李家超重申6月12日「暴動」形容立法會示威者攻擊警員行為。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時指,政府從來沒有為6月12日在金鐘一帶發生的事作「暴動」的定性。政府已多次解釋,警務處處長只是當時用「暴動」來形容6月12日下午在立法會示威區那些在前線用了一些自製武器去攻擊警務人員的行為。
對於一件事件的描述不會影響到日後的檢控工作。香港的檢控工作按照《基本法》是由律政司獨立主管,不受干涉,亦不會受到任何人影響。就每宗案件的刑事檢控決定,律政司會一如以往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否則律政司不會提出檢控。
 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時,警方在評估風險後,會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只有在必須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適當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該等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才會使用武力。
在6月12日的行動中,部分示威者在前方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襲擊警察。這些都是危險甚至可致命的行為,也威脅到在場人士的性命安全。在當時的情況下,警方現場的指揮官按其專業判斷,決定使用所需武力驅散人群及控制場面,並在行動中使用適當裝備,包括警棍、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布袋彈、橡膠彈和催淚煙等。這些都是低殺傷力的武器,與海外國家的執法機構在處理同類暴力情況時所使用的裝備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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