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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人大為港立國安法合理 但須依普通法原則 禁持外國護照法官審理有損司法獨立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6月02日01:59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2日01:21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在《明報》發表文章,指香港在未來多年也無望為《基本法》23 條立法, 加上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他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然而問題的癥結在於法例之實際內容。他提到國安法應當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必須不具追溯力、調查權受香港法律規管、在香港公開審訊、無罪假定等。他又指有人主張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引起嚴重關注,認為沒有此建議沒有充分理由,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

李國能以英文撰文,經《明報》翻譯,題為〈人大為港立國安法合理 問題癥結在內容〉,一開首指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政責任,去制定涵蓋 7 個範疇的國家安全法,過去 23 年,香港一直未能做到為《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認為「香港在未來多年也立法無望」,「事實上我們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立法」。

李國能指,在這情况下,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然而問題的癥結,在於擬議法例之實際內容。

李國能提到,就他理解,國安法設計着意於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為達到此目的,國安法應當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這目標必須全面反映在擬議法例當中」。他接着指出幾點原則:

● 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
● 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
● 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 調查的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特別是,除非獲得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
● 檢控的決定應依據香港的《檢控守則》
● 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
● 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李國能提出,「法律業界與社會各界都將仔細審視國安法草案。當草案根據《基本法》規定進行諮詢時,香港特區政府必須盡一切努力,確保擬議法例符合香港法律制度的原則。市民可合理預期政府在這一點上將全面履行其責任」。

李國能的文章共有九個段落,最後四個段落都着墨於反對「有人曾主張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因國安法產生的案件」,稱這引起嚴重關注,批評「如此的要求不僅將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門外,亦限制了各級法院中許多相信持有外國護照的全職香港法官,包括本地及海外法官」。據他所知,大部分香港的全職法官都是本地法官,而全職海外法官的人數如今已減少至遠低於全體法官的 10%。

李國能強調,這種要求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因為「據此原則,法官根據其司法與專業才能接受遴選,並在獨立委員會推薦下由行政長官任命」。李國能最後寫道:

所有法官獲委任後,根據《基本法》及香港法例規定,都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畏無私地主持正義。法官履行此誓言的能力不會受其持有外國護照影響。兩者並無牴觸或不會被視為牴觸。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已曾表達同一觀點。不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何安排,禁止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法官在香港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並無充分理由。

值得留意的是,自 1997 年起,此類法官已處理過一些敏感案件,例如關於侮辱國旗或區旗刑事化的法例是否合憲的案件,以及涉及國家豁免原則的「剛果案」等。無人曾提出這些法官應被取消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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