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明日將刑滿出獄,台港雙方仍未就如何處理達成共識,台灣方面強調港方有權在香港處理案件;律政司晚上發稿,指香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罪行在香港發生,才有司法管轄權,對於「有意見」認為台灣殺人案,疑害和受害人都是香港人,預謀犯罪地都是香港,香港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指香港只夠證據控告陳同佳洗黑錢,無足夠證據檢控他其他罪行。
律政司又不點名回應台方指,無司法互助協議下,會拒絕陳同佳到台灣自首;律政師指令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疑犯因應通緝令自首,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可以彰顯公義,「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律政司又表示,檢控決定按證據、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作出,絕對不會在無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下提出起訴,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由於「一罪不能兩審」法律原則,疑犯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就未必可以同一罪行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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