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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禁披露案件警員身份 新聞機構組織聯署:觸及新聞自由基礎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10月17日14:14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7日14:02

近日多宗涉及反修例風波的案件,律政司在控罪書上隱去警員證人的身份,更曾以保護身為警察的證人為由,要求法庭頒下匿名或言論禁止令(anonymity / gag orders)。包括記協、《立場新聞》、《眾新聞》等新聞組織及機構今日聯署,批評做法限制新聞界對刑事訴訟的全面報道,觸及保障新聞自由的基礎。

參與聯署的包括香港記者協會、眾新聞、Hong Kong Free Press、明報職工協會、立場新聞、獨立評論人協會及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

聯署指出,法庭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6條頒下匿名或禁言令,通常是要保障性罪行受害人,但檢控官最近提出的申請,根本與性罪行受害者的案件無關。

聯署組織相信,這些匿名或言論禁止令的申請觸及《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新聞自由的基礎,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保障的公平及公開聆訊的權利,「檢控官要求禁止在裁判法院的訴訟程序中公布警察證人的姓名及編號是前所未有的,我們認為,此事值得所有重視新聞自由、司法制度公開、問責和透明的香港市民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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