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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館外牆倒塌案 金門及分判商3被告表證成立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03月19日03:30 • 發布於 2019年03月19日03:26
大館於2016年5月進行活化工程時,其外牆和部分屋頂突然倒塌。資料圖片

俗稱「大館」的法定古蹟舊中區警署建築群已婚督察宿舍大樓,2016年進行活化工程時外牆及部分屋頂突然倒塌。工程承建商金門建築、其授權簽署人及分判商被指施工失誤,事後遭票控。辯方早前指出「大館」為政府建築物,不受《建築物條例》約束,認為3被告不應遭起訴。惟裁判官今指出馬會與政府簽訂租約協議,「大館」理應屬馬會管理,不屬政府建築物,裁定3被告表證成立。
裁判官香淑嫻指出《建築物條例》的目的為保障建築物的安全,而馬會作為管理者,須負責大館的控制和管理。關於辯方對「持有人(owner)」之定義,香官認為是不合邏輯及矛盾的,政府當年與賽馬會文物簽訂了短期租契,根據租契,「大館」並不屬政府建築物,政府對大館並沒有管理的權力,故不獲條例所豁免。
3名被告依次為大判金門建築有限公司、金門的授權簽署人梁賜熊,以及三判Stonewest(HK)Limited,否認一項嚴重偏離圖則及3項工程相當可能導致人受傷或財物受損罪。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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