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大律師公會:涉國家安全法律理應由特區自行立法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5月26日07:20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5日07:26

大律師公會回應全國人大將審議在香港設立國安法的決定,提出四點憂慮。公會指,《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而基本法18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國防、外交及其他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認為人大常委似乎無權將《港區國安法》 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公會又指,人大的草案無保證經人大常委制定的《港區國安法》,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港區國安法》並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亦沒有保證《港區國安法》公佈前會作出公眾諮詢。公會亦擔心,草案提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這個機構是否按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有無執法權力等都非常含糊,亦擔心設立的機構是否符合基本法22條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事務的條文。公會呼籲特區政府盡快處理這些最根本合憲和合法的關注。

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回應「港區國安法」(商台新聞 設計圖片)
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回應「港區國安法」(商台新聞 設計圖片)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