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指,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又指《緊急法》在回歸前已經生效,並被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符合《基本法》。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回應,指法工委說法在法律上錯誤,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基本法》亦列明香港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應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香港高度自治。
聲明又說,大眾固然可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