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院裁定《緊急條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並指《禁蒙面規例》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同日下午,首宗因涉違反《禁蒙面法》的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因應高院較早前的判決,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17 日再訊。
兩名被告依次為城市大學一年級生吳隆平(18歲)及報稱無業的蔡玉雲(38歲)。案情指,二人在 10 月 5 日凌晨在藍田啟田路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律師庭上指,因應高院今日裁定《緊急條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與辯方律師商討後,提出將案件押後約 8 星期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再提堂,以「考慮相關事宜」。
裁判官同意押後,2020 年 1 月 17 日下午 2 點半,再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並批准兩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即以 300 元及 1,000 元現金擔保。保釋期間,二人須遵守每晚 11 時至翌日 6 時宵禁令、不得離開香港、須在 24 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等。
是次審訊聽審者眾,多達 60 至 70 人,近半戴口罩到場。一名警員立於公眾席前,觀察公眾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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