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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起禁 4 人以上聚集 12 類豁免婚禮限不逾廿人不設飲食 祭祀先人限未入土或未火化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3月28日02:28 • 發布於 2020年03月28日01:23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五公佈 3 月 29 日起禁止多於四人羣組公眾地方聚集,但有 12 類豁免。政府官員在記者會上沒有交代全部內容,到今早凌晨十二時許,才在政府 FB 宣傳平台「添馬台」公佈全部 12 項豁免,當中不包括宗教聚會,但豁免祭祀先人,婚禮須不多於 20 人。政府其後在凌晨 3 時許正式在政府新聞網交代 12 項豁免的更多細節,「祭祀先人」僅限於喪禮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而不多於 20 人的婚禮同時限制不可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政府指為減少社交接觸應對冠狀病毒病傳播的,今日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規例》)(第599G章),將於 3 月 29 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三個月。食衞局長根據規例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 4 人的羣組聚集會,為期 14 天。

《規例》的附表列明以下 12 類的羣組聚集將會被豁免:

●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
●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 共住的同一户人所進行的羣組聚集
●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 於喪禮上的羣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羣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政府新聞稿指,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50,000元 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 2,000 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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