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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申上訴許可遭駁回 官斥「懶懶閒」 只准保釋一個月向終院申上訴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12月12日04:56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2日04:32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42歲)涉於 2016 年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涉因「換樓」事件被廉政公署調查,吳去年被裁定 3 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成,判囚 4 個月。吳早前被法院駁回上訴,今(11日)高院再駁回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申請。法官指案件涉事實裁斷,質疑案件「有咩好拗」。

法官張慧玲今於庭上又斥責吳處理上訴的態度「懶懶閒」、「拖得就拖」,指吳仍是「帶罪之身」,只批准吳再保釋一個月,以待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及延長保釋,並著吳文遠「好自為之」。

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吳指「提知名度」可為合理辯解

吳於庭外回應指,即使法庭裁其純為提升知名度,但作為政治人物這樣做,也可構合理辯解,而上訴時法庭沒處理此觀點,故他會就定罪和判刑向終院申請上訴。

吳指,他作為政治人物,被判囚四個月,令他未來五年內不能再參選,就公義及其參選資格,所以他會上訴。吳又指,他早前完成部份刑期,現只餘約一個月刑期,所以定會在終院申請繼續保釋。

大律師郭憬憲代表上訴人吳文遠於庭上表示,吳即使被裁定純為知名度,亦可構成合理辯解,作為上訴理據。

官質疑案件「有咩好拗」 斥吳文遠「拖得就拖」

法官多次打斷上訴一方發言,並指出原審裁判官裁定吳純為提高知名度,與公眾利益無關,故並不構成「合理辯解」,是「事實裁斷」,「咁有咩好抝」,亦不認為涉及任何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直言「而家係事實裁斷,我係唔會比個證明書!」「留返同終審法院講」。

張官又指,法庭早於約半年前批准其保釋處理上訴事宜,但吳文遠一方以不同理由,例如未有律師代表、申請法援等申請押後聆訊日期,甚至法援方面轉告之律師意見指「無得打」。她斥責吳「完全係懶懶閒,無哂件事」、「無恥」,「你畀我感覺係拖得就拖」。

法官指,因臨近聖誕及新年,才會讓吳保釋一個月,否則只會准他保釋 7 至 14 日。

吳文遠於 2017 年 4 月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即在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5 月 24 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懷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於 facebook 向公眾披露馮程淑儀是該調查目標之一,他又透過香港電台、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透露他以投訴人身分向廉政公署作出一份證人供詞;及於 4 月 5 日透過香港電台透露,他獲廉署邀請在翌日就該事宜作證人供詞。

吳於去年中於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罪名全部罪成,被判囚 4 個月。他及後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今年中遭高院法官駁回,認為其做法與公眾利益無關,僅為增加知名度,須即時服刑,及後他獲准保釋等候終極上訴。

(案件編號:HCMA2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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