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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港人強制檢疫期間意圖離港認罪 被判即時監禁 官:不負責任、自私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3月30日06:33 • 發布於 2020年03月30日04:47

政府早前實施強制檢疫措施,規定所有抵港前 14 日內曾到訪中國內地的人士,必須接受 14 天強制檢疫。繼早前有人虛報檢疫地址罪成,今(30日)再多兩人因意圖於14天強制檢疫期間離港,違反檢疫令被控。兩宗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二人承認控罪,分別在庭上表示,因欲回鄉探親及消遣才嘗試離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分別判處兩人即時監禁 10 天及 6 周。

羅官指,案發時香港疫情已經十分嚴重,人人自危。醫護人員日以繼夜工作保障大眾安全,但仍須市民攜手合作才能有效對抗疫情。羅官形容兩名被告行為自私,不負責任,除了主動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一被告稱「好悶,想返大陸玩吓」 另一被告欲回鄉探病母

兩名被告謝永鈺(37歲)及黃義強(41歲),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各被控一項違反檢疫期間的限制罪。控罪指謝永鈺於本年 2 月 8 日晚上 8 時許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但於 2 月 12 日早上約 8 時無合理辯解或衞生署署長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報稱強制檢疫的地址,即其位於荃灣梨木樹邨的住址,嘗試經同一口岸離境時被截獲。黃義強則在 2 月 10 日晚上 8 時許經港珠澳大橋入境,但於 2 月 13日早上約 8 時離開其位於深水埗南昌邨的地址,嘗試經大橋離境時被截獲。

謝永鈺今於庭上透露他嘗試離港,是希望回鄉探望生病的母親。黃義強於被捕時,在警誡下表示在家隔離「好悶,所以想返大陸玩吓」。裁判官最後判謝監禁10天,黃則入獄6周。

港府早前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於 2 月 8 日凌晨零時起實施。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 14 日期間,曾在中國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身份證明文件,必須接受 14 天的強制檢疫。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 KCS504265/2020、WKS18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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