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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台擬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 葉劉直斥有問題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19年10月22日12:06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2日12:06 • on.cc 東網
葉劉淑儀質疑台灣要求派檢警赴港押解陳同佳,是為了令港府尷尬。(陳宛彤攝)
葉劉淑儀質疑台灣要求派檢警赴港押解陳同佳,是為了令港府尷尬。(陳宛彤攝)
梁美芬指出,押解疑犯只能在司法互助形式下進行。(陳宛彤攝)
梁美芬指出,押解疑犯只能在司法互助形式下進行。(陳宛彤攝)

觸發修訂《逃犯條例》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明日(23日)獲釋,台灣今日(22日)致函港府要求同意台方派檢警赴港押解疑犯,有立法會議員表明不同意。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直指台灣要求有問題,質疑是令港府尷尬,現時台灣當局亦受批評才會改變做法。台灣警方在港沒有司法管轄權是不能赴港押犯,若然台灣警方以遊客身份入境行使工作,則會違犯入境條件,但雙方約在禁區見面則是另一回事,因為未有入境。她認為最簡單做法是陳同佳通知台灣赴當地,讓台灣接收處理,重申台灣警方沒有必要及沒有權力來港搜證及押解。

本身為法律學者的議員梁美芬指出港府不應答允台灣要求,因押解疑犯只能在司法互助形式下進行,擔心今次開了壞先例,容許其他地方的執法人員踏入香港司法管轄區,帶疑犯去沒有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

議員涂謹申表示,台灣執法人員在港沒有執法權,但陳同佳可在香港執法人員陪同下與對方見面,台灣派員來港可了解陳同佳是否自願自首,令台灣有更多把握接收陳,且有更合理證據基礎作出控罪。他認為台灣作出聰明及穩妥做法,避免日後陳會推翻口供,惟台灣警方不能在香港將陳帶走,只能陪同陳上機。

有看法指香港政府有權處理台灣殺人案,律政司發聲明指香港沿用普通法,奉行「屬地原則」,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而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能夠彰顯公義。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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