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上訴庭裁定警方為保留証據可無手令下查被捕者手機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4月03日07:10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2日07:18

高等法院原訟庭2017年裁定,警方除了緊急情況,都必須向法庭申請手令才可檢查電子器材的內容。上訴庭下午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務人員在無合理可以取得手令的情況,為了及時保留証據或保護他人安全,即使沒有手令仍可以檢查電子器材的內容,並需要在檢查後盡快作出足夠紀錄,並將紀錄提供給被捕人士。

民陣就一四年七一遊行後,有五名成員被警方沒收手提電話,民陣投訴警方侵犯市民私穩,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在2017年10月裁定民陣勝訴,警方不服提出上訴。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