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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七個月】問警索要橡筋 中度抑鬱被捕人紅磡警署遭警拳打腳踢 「最擔心被人告襲警」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4月06日14:21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6日13:33

「畀我揀多次,我都會話佢係懦夫。真係忍唔住,好興,又要無 number,又要鬧得咁大聲。」患有中度抑鬱的阿雄(化名),3 月 31 日晚在太子被捕後,因在紅磡警署向警員索要一條橡筋被喝罵「唔 X 得」,忿而指警員是「懦夫」,指被多名警員拳打腳踢,他更稱施襲的警員事後「扮好人」,言語間指是他「批踭」襲警,令他事後仍無時無刻擔心被告襲警;阿雄又坦言被打時十分害怕,不敢說自己是病患,「驚畀人欺負得更犀利。」阿雄指,不會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因為不相信警方會公正處理。

當日一同被捕的香港眾志成員李啟靖表示,親眼目睹阿雄被打的過程,保釋後在 FB 披露事件,當時他以為阿雄可能有精神障礙,兩日後阿雄主動聯絡他澄清,「我唔係智障,我係有中度抑鬱。」;李啟靖形容當時警員是挑選一位「易欺負」的對象來個「下馬威」,只因阿雄當時反應緩慢,及重複要求一條橡筋,警員似乎就認定他精神有問題,有事也不會投訴,十分無恥,「佢哋要喺警署顯示權威,我話一就一、二就二。」

要求橡筋被拒 防暴警惡言相向︰唔 X 得

3 月 31 日晚約 9 時,阿雄在太子站附近遇上防暴警。當時在 C 出口附近有數名黑衣人嘗試用竹枝堵路,防暴警將數十名旁觀街坊往荔枝角道驅散,阿雄跟著人潮走了沒有多遠,突然更多防暴警包圍他所在的人群,「啲警察好似癲咗咁,突然落車衝過來,將我哋推來推去,情況十分混亂。」

本來以為只是「截停搜身」,幾分鐘後警員改變主意,將連同阿雄在內的廿多人以「非法集結」為由,帶返紅磡警署,「成程車大家都好平靜,好似都麻木咗,預咗界人拉。」他形容,當時車上十居其九都是年輕、街坊裝束的人,大家都戴上外科口罩。

至翌日凌晨約 1 時許,眾人在警署錄完口供,在雨天操場排隊交出隨身物品,等待上「臭格」(羈留室),當時,阿雄身上有約 10 張口供紙,上面有不少個人資料,他擔心口供紙「散修修」容易遺失,所以要求防暴警用釘書機幫他釘上,警員表示不能給他金屬物。他轉而要求一條橡筋,仍遭拒絕,他再問第二次時,另一名防暴警即大喝「唔 X 得啊!」

不滿同袍被鬧「懦夫」 白衫警帶人拳打腳踢後「扮好人」

阿雄心生不忿,嘲諷對方「你膊頭無 number,睇來你都只係一個懦夫!」阿雄認為他這句說話,令一名路過的白衫警長不滿,該警長上前指罵,「點X樣啊?我X你老母啊!我而家X你啊!懦夫!」之後 4、5 名便衣警員上前包圍他,又將他推來推去,有人曾呼喝他跪下,白衫警長更一度作勢「掄」起一張藍色摺櫈,在他頭頂高舉。

「我好驚,我仲有阿爸阿媽,我唔想去新屋嶺。」阿雄形容當時他被嚇到只懂不斷說「對唔住」,白衫警長見狀放下摺櫈,眾人開始向他拳打腳踢,歷時約半分鐘至 1 分鐘,他後腦近頸的位置被重擊了一拳,令他「暈一暈」。另外,左手臂被打至瘀傷,右腳也被踢中,走路時一拐一拐。

「喺操場幾百對眼望住,佢哋唔需要拖你去暗角,公然話打就打,喺嗰度就算畀人打到重傷都唔可以還手、唔可以自衛。」

事後更讓他感到離譜的是,帶頭向他拳打腳踢的白衫警長「扮好人、扮仁慈」,上前叫他「唔使咁驚」、「如果係 80 年代,警察早就開槍射掉汽油彈嘅人」、「唔好用極端嘅手法搞亂社會」,又指阿雄在過程中有「批踭」,可被控襲警,但他可以不追究,問他是否「順氣」,阿雄在權宜之下說沒有,警長最後甚至和他握手「言和」。

由於他出現哮喘及微燒症狀,阿雄約凌晨 3 時許提出要見醫生,由 2 名警員將他押送往伊利沙白醫院。護士曾問他是否被打,他亦只敢答「有」但不敢講詳情。其後他再被送返警署的 4 人羈留室,至當日晚上 9 時許,才由父母以三千元保釋外出,總共被拘留逾 20 小時。

阿雄︰被打後留心理陰影

阿雄向記者表示,在警署被打的經歷對他造成「心理陰影」,常常心神恍惚,晚上也睡得不好,擔心會被警察秋後算帳,反指他襲警,但他表示沒有後悔出聲鬧警,「一條橡筋,可以有幾危險?」他亦認為自己身上完全沒有任何犯罪的工具,都被控「非法集結」,本身已經十分荒謬,「如果犧牲我一個,可以換來別人對警暴的關注,咁又算得啲咩?」

警︰ 4 人曾要求接受診治 無人報稱羈留時受傷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立場新聞》時指,警方重視保障所有被羈留人士,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在接見任何懷疑或已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或為他錄取口供時,都會盡量安排一名合適的成人在場。 

警方又指,在 3 月 31 日至 4 月 1 日,經紅磡警署臨時羈留處處理的被捕人士當中,共有 4 名人士要求接受醫療診治,當中並沒有人士報稱在羈留期間受傷。在 3 月 31 日行動中,警方共拘捕 43 男 11 女,年齡介乎 12 歲至 70 歲,涉嫌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盜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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