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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疑近距離發射催淚物品 記協向監警會作27宗投訴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06月17日09:27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7日09:21
有記者指證遭警方近距離發射催淚氣體。
有記者指證遭警方近距離發射催淚氣體。

26名新聞工作者向香港記者協會指證,在近日反對《逃犯修例》修訂示威活動中,部份警務人員作出危害記者安全及損害新聞自由之行為,記協亦正式向監警會投訴,並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撤查。
記協表示,27宗警方濫權個案包括10宗近距離向工作中的記者發射催淚物品 、3宗以警棍追打記者,並造成人身或財物傷害 、1宗被疑似布袋槍或橡膠子彈射擊而受傷、8宗以盾牌及警棍推撞及驅趕記者 、2宗用強光電筒照射鏡頭,令記者難以拍攝 、3宗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搜身,阻礙採訪。
記協續指,上述個案符合3項條件:事發時,當事人均有展示清楚的記者識認;包括寫有PRESS大字的反光衣、頭盔或記者證;清楚向警員說明其記者身份;事發時當事人並非處於示威群眾之中。
記協又指,個案由10日至14日向業界公開呼籲搜集所得,由於個案數量眾多,而且情況嚴重,普遍具有針對性,今日已經去信林鄭月娥,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撤查今次的暴力行為是否涉及更高層指示。同時整合上述個案,向監警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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