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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李家超報章撰文推銷 強調修例並非專為內地而設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4月26日02:37 • 發布於 2019年04月26日02:37

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主力推銷修例的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在《明報》撰文,指有部份人對修例仍不了解,重申目前以個案移交的法律例文不切實可行,「回歸後 21 年多,個案式移交一次也未做過」,所以有需要修例,反對人士把修例定性為「中港移交安排」不正確,如以日落條款方式只處理台灣殺人案,亦不切實際。

李家超在文章中指,現行《逃犯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和台灣,不是刻意不同意與內地設立移交逃犯安排,立法會回歸後亦要求特區政府和內地商討協議,商討還在進行中。雖然現行《逃犯條例》,容許香港和未簽訂長期協議的地區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但不切實可行,因為要先刊憲並在立法會討論,時間及保密需要上都不切實際,立法會公開審議時亦會驚動逃犯潛逃,立法會審議需時 28 至 49 日不等,期間執法部門不可以採取行動,無權阻止逃犯離開香港,所以回歸後 21 年多以來,個案式移交一次也未做過,連同台灣殺人案,目前有 5 宗涉及香港人受害或是疑犯的個案未能處理。

他又指有反對人士,把修訂《逃犯條例》定性為「中港移交安排」不正確,政府的建議是針對任何和香港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不是專為內地而設。至於民主派提出以日落條款方式修例,只處理台灣殺人案,李家超表示這方法每次都要重覆審議及立法程序,延誤拘捕行動,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用了兩小時仍未能選出主席,可以體會到這方法無效。

李家超又在文章中回應新聞界和學術界的憂慮,指修例絕不影響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亦不涉及學術出版等行為,涉及移交的罪類在《逃犯條例》嚴格訂明,與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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