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警方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內的資料,警務處早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案件今日開審。警務處一方提出,被捕人士不能要求獲得與常人同等的私隱權保障,但上訴庭質疑這看法危險。
警務處處長由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陳辭。他提到,警方有責任確保一切與相關罪行有連繫的證據不會銷毀,有必要查閱其手機內容,當警方能確立被捕人士有相當嫌疑後,該名被捕人士便不能要求獲得與常人同等的私隱權保障,認為先獲得搜查令的做法不可行,法庭應該要容許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情況下,查閱被捕者手機當中與罪行相關的資料。
不過,副庭長林文瀚反駁,質疑有關主張危險,被捕人士的權利亦受保障,不明何以被捕者獲得較少私隱保障。林文瀚又質疑,只是查閱與罪行相關的資料的做法難以執行,因警方需在查閱手機內的所有資料後,才能判斷哪些資料與罪行相關,審訊明天再續。
2014年七一大遊行後,警方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為由,登門拘捕時任民陣成員陳倩瑩和遊行司儀陳小萍,並要求時任召集人楊政賢、當時為民陣駕開路車的司機岑永根及另一位遊行司儀洪曉嫻到警署錄取口供。警方當時沒收各人手機,及懷疑檢取手機內容。岑永根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的做法不合比例地侵犯私隱。 至2017年10月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警隊條例》並未違憲,但表示除非在緊急情況下,警方須要有法庭手令才可檢查手機等電子產品內的內容,惟有關的保障並不延伸至手機本身。警方不服並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展開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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