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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遊行】2男被控暴動罪 地盤工獲撤控首被告加控2罪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2月21日04:20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1日03:55
被告吳仲謙。
劉振鑫。

警方於去年8月24日觀塘遊行期間拘捕多人,事後2名男子遭起訴暴動罪,二人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其中一名被告遭加控兩罪,包括一項管有工具意圖任非法用途,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7日,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另一被告則獲撤回控罪,裁判官批准其訟費申請。
首被告吳仲謙(24歲,數碼影像技術員),兩項新增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管有行山杖、士巴拿及鉗,被控一項管有工具意圖任非法用途罪;另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無線對講機,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而被告早前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同日同地,與劉振鑫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故目前合共面對3項控罪。
被告以工作需要為由,一度申請縮短宵禁時間,惟遭到裁判官拒絕。他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另一被告劉振鑫(33歲,地盤工人)則獲控方撤回控罪,控方一度拒絕其訟費申請,指被告當日全副武裝於案發地點出現,有自招嫌疑之嫌。
惟辯方反駁指,既然控方主動撤回暴動控罪,卻未有改控他非法集結、公罪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證明控方根本沒有足夠理據合理地將被告入罪,故自招嫌疑的說法自相矛盾。加上當日案發地點附近,正舉行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故純粹因為被告於案發地點出發,就認為他自招嫌疑,並不合理。
他續指,去年8月,警民關係持續緊張,警方往往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施放催淚彈及使用武力,故被告戴防毒面具及盔甲等「全副武裝」,是保護自己的合理行為。裁判官徐綺薇最終批准其訟費申請。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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