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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亨女遇害】被告指有「自殺協定」 跳橋前相擁說「有緣再見」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8年09月21日07:05 • 發布於 2018年09月21日05:38
「盲亨」到庭旁聽。

有「 車神盲亨」之稱的詹昌盛女兒詹詠嵐於2016年12月12日浮屍海面,詹詠嵐男友被捕後指二人有「自殺協定」,當日晚上購買一個綠色打火機,上面刻著「Wai ❤Jim 6.3.2015 To 12.12.2016」的字樣,象徵二人結為情侶及共同結束生命的時間。二人於凌晨到青衣大橋一同跳海自殺後,自己卻浮到海面後呼救而自殺未遂。被告否認謀殺罪但承認一項交替控罪誤殺罪,謀殺罪名將在法庭存檔,黃崇厚法官把案押後至下午3時半判刑。
身穿灰色衛衣、戴著眼鏡的22歲被告林嘉偉在犯人欄內一直低頭聆訊。被告於2016年12月12日凌晨4時因途人聽見其於海面上呼救,故報警求助並跳入海中拯救被告。被告獲救並送院時稱自己當日獨自到青衣碼頭近海欣花園的海旁欄杆外玩手機,期間不慎失足墮海。但被告被送往瑪嘉烈醫院兩日後對醫生剖白說自己因事萌生自殺念頭而跳海,隨即被送往葵涌醫院以作強制精神科觀察。
被告因當時是在曾犯罪被判感化令期間,被告於2016年12月14日致電感化官並叫感化官留意新聞了解事件。而於感化官翌日到醫院探訪被告時,被告透露自己於2016年12月11日下午與死者吵架後分開,獨自到遊戲機中心後晚上在荃灣海旁因悶悶不樂而跳海,後來飄浮到青衣碼頭後被男途人救起。而被送院後留意到荃灣海面發現一具女屍的新聞便懷疑該女屍為其女友而情緒失控。
被告於2016年12月20日晚上在警方警誡下自願說出:「呀Sir,我害咗佢,係我攬住詹詠嵐(死者)跳海整死佢嘅,我知道佢唔識游水」、「呀Sir,係我提議自殺嘅,之後嗰晚我就同詹詠嵐(死者)喺青衣南橋攬住一齊跳海」,以及「我冇殺佢,我淨係同詹詠嵐(死者)一齊跳海咋」。而且被告坦誠曾於2013至2014年間曾經試過自己飲消毒藥水自殺未遂。
被告於2016年12月11日萌生自殺念頭,並透過Whatsapp向死者提議自殺,而死者當時沒有反對。被告憶述指死者兩次要求假若任何一人於自殺後生還,僥倖生還的人不可向任何人透露另一人自殺,而被告均答應其要求。而兩人於2016年12月12日到青衣南橋準備自殺前面對面擁抱並說:「有緣再見」及「各安天命」後一同躍下尋死。被告指兩人以「攬住,訓落去,埃落去」的姿勢墮海後隨即分開,被告自己亦不懂游泳但開始浮起,故隨即大叫呼救,漂流一會兒後被途人救起。而被告獲救後亦多次說謊以隱瞞二人一同跳海的協定。而二人有堅定意願而作出共同「自殺協議」,其目的為造成被告本人及死者的死亡,而非法地殺死死者。
辯方吳政煌大律師求情時表示中五程度的22歲被告林嘉偉任職兼職舞台搭建工人,至2016年12月20日被捕後一直羈押至今。被告及死者兩口子訂造上面刻著二人暱稱「Wai ❤Jim 6.3.2015 To 12.12.2016」 字樣的綠色打火機,用作紀念二人成為情侶的日子及計劃共同結束生命的時間。辯方指在現今社會「冇咗手機好似冇咗靈魂咁」,而被告案發當日首先把手機扔下海中以試探海深時充分展現他自殺的堅定性,以及二人互愛的深厚關係。
辯方指被告有真誠的悔意,被告雖然多次說謊,不透露二人共同的「自殺協議」,而說出二人吵架後分開、自己獨自到遊戲機中心後跳海自殺未遂等事情,屬年幼孩子處理不當,亦不敢向其感化官道出真相。辯方又指被告說謊只為實現死者生前的兩次要求,即假若任何一人於自殺後生還,僥倖生還的人不可向任何人透露另一人自殺。而且被告當日堅定不移地跳海自殺,只是天氣寒冷被告又身穿羽絨衣,故羽絨衣就像救生衣一樣令被告浮起海面而自殺未遂。
辯方指案發當時死者只有16歲、被告只有20歲,二人年幼思想亦不成熟,克制能力差及衝動,故只萌生出自殺念頭以解決問題。當時死者因先天性身體缺陷而需再做手術,被告亦因涉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調查,被告不想終身負著性罪行的罪名,壓力大之餘「感覺比死亡更糟糕」,故生無可戀並認為已到窮途末路。而被告沒有鼓勵女友獲一同尋死,深愛被告並自稱「林太」的女友只是憑「你死我跟埋你一齊死」的心態與被告一同自殺。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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