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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嘴衝突】控方欲改控17人暴動罪遭辯方反對 排下月杪處理爭拗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9日10:30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9日09:46
被告離開法院
被告離開法院
被告離開法院

8月11日的尖沙嘴衝突中,17名男女分別被控非法集結罪,控方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改控以暴動,遭辯方反對,直言被告沒有做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行為,裁判官遂排期至明年1月29日處理相關爭拗;另外警方事隔4個月後決定再起訴12人,分別控以暴動、藏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暫毋須答辯,兩案一併押後至明年2月24日,轉交文件往區域法院審理,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外出。
代表劉維穎的大律師郭憬憲及10名律師反對修控,稱被告行為沒有構成暴動罪元素,即破壞社會安寧,加上早前僅聶嘉寶被控暴動,顯示控方認為其餘被告無作任何暴動行為。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遂決定排期聆訊。
17名被告依次為馬孝文(社工,24歲)、鄭智健(冷氣技工,21歲)、劉維穎(學生,18歲)、郭嘉輝(學生,21歲)、李穎淇(學生,27歲)、吳柏熹(學生,21歲)、姓葉被告(學生,14歲)、譚煒誠(學生,22歲)、廖偉明(運輸工,25歲)、張文俊(學生,16歲)、梁卓華(學生,19歲)、莊嘉灝(學生,24歲)、羅樂文(學生,21歲)、聶嘉寶(送貨工,24歲)、黃千溥(學生,21歲)、楊梓信(無業,21歲)及黃奕瑋(送貨工,19歲)。
17名被告原被控非法集結罪,經修訂後,各被控於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另鄭及劉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各管有一枝鐳射筆。
另外12人則為羅俊成(19歲)、梁俊偉(25歲)、蕭呈希(23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潘冠雄(26歲)、羅漢銘(22歲)、兼職馬會的卓麗馨(23歲)、繪畫師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單親母親潘慧雯(41歲)及林祖童(21歲),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上述17人參與暴動。另陳嘉及林祖童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噴壺內藏有芥末水劑及兩個可發射鐳射光的裝置。羅漢銘則被控無牌管有9粒催淚彈殼。嚴官批准他們以現金3000至5000元保釋、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遵守宵禁令,以及每星期往警署報到一次。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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