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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律師會:應清晰定義侮辱國歌行為 3 年監禁不合比例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5月22日11:20 • 發布於 2019年05月22日11:09

立法會《國歌法條例草案》委員會本周五(5月24日)再開會。律師會昨日(21日)去信委員會,再要求草案應清晰定義「嚴肅」、「不尊重」、「(國歌的)尊嚴」等字眼。律師會指,若侮辱國歌的行為將來會被刑事化,公眾有權知道條文的清晰定義。

至於現時條例草案建議,侮辱、篡改或歪曲貶損國歌的行為,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 5 萬元。律師會認為,3 年監禁的刑罰並不合乎比例。

兩年檢控時限太長 慣例為半年

律師會又認為,草案建議的檢控時限為兩年太長,應該按慣例維持在半年。

律師會在信中重申,港府不應無視《基本法》第 39 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繼續適用於香港;而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條例草案必須繼續保障港人言論自由。

《國歌法條例草案》今年年初刊憲,建議條例訂明意圖侮辱國歌,包括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的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監禁 3 年及罰款 5 萬元,檢控期長達兩年。

草案又建議立法,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國歌納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以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

條例草案於今年 1 月完成首讀、二讀後,隨即成立法案委員會逐項審議條文。多名民主派議員提出修訂,包括刪去草案中的侮辱行為刑事罪行,及刪除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等條文。但政府早前已發出書面回應,表明不支持各項修正案。

廖長江未「熄咪」對話曝光:唔介意流會

立法會近日聚焦《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國歌法》法案委員會上周五(17日)再開會時,有民主派議員不滿建制派臨時加開會議,多次提出點算法定人數。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與副主席張國鈞的一段對話,疑因秘書處未及「熄咪」意外曝光。廖長江當時稱,不介意《國歌法》委員會流會,但「西環實係(會)『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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