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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壓港】禁危害國安「活動」 譚惠珠:市民日後如見活動變質應離開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5月31日05:17 • 發布於 2020年05月31日05:17

全國人大會議通過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決定(下稱《決定》)。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出席無綫新聞節目《講清講楚》時說,不能單憑一句口號、唱一首歌就判斷是否有機會觸犯國安法,一定要看前文後理、意圖、後果及有否組織等證據。她又說,相信中央不會將內地法律機制照搬到香港,認為中央會參考世界各地,甚至是 2003 年出台的基本法 23 條草案。

譚惠珠說,內地有反間諜法、網絡安全法等,如果中央是有心照搬內地法律到香港,《決定》就不會只列四個範疇,即針對香港發生的四種情況:外力干預、恐怖主義、顛覆和分裂國家。

她說,人大會一如以往,就港區國安法諮詢意見,可以在人大網提交,以往重要的法律立法時,收集到的意見達數十萬條,當局會整理,再參考法律專家,估計可能參考香港相關法例,以至國際做法。不過,她強調這是自己的估計,亦不清楚中央立法工作進展。

對於日後「港區國安法」執法權問題,譚惠珠說,如果中央需要派人來香港,該等人員都要遵守香港法律,以及同香港有關方面合作。只要該等人員執行的法例是香港法律就沒有問題。

談到《決定》原有版本「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後來改為「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譚惠珠指,「行為」和「活動」最大分別是活動有多人參與,市民日後參加活動時,若發現活動「變質」,舉例有人舉起港獨旗幟,市民應該離開,免墮法網,若被捕亦可加以解釋。

譚惠珠重申,市民不需要擔憂港區國安法,因為法例說明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們基本權利和自由,目的不是隨便捉一個人,好快就關他進牢,不是這意思。任何一個被告,同其他任何犯的罪,對待上應該沒有分別。」她又說,香港是行普通法法統,所以終審庭「曾經對我們的人權自由如何受保障,多次在不同的案中說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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