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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港人尋庇護 台陸委會:現有機制不需難民法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05日11:32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5日11:22
本港示威者堵路破壞與警方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本港示威者堵路破壞與警方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反修例衝突中有示威者逃亡台灣,台灣的大陸委員會今天以書面形式表示,對於處理台港交流及港人來台要求協助等事務,「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許可辦法已有相關規範,有足夠法律基礎可處理。陸委會強調,政府會依據人道原則及相關法規妥適處理相關個案,不需要「難民法」。
台灣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與香港大專學生會組成的「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香港局勢嚴峻,政府應儘速落實「難民法」、修訂港澳條例,或啟動港澳條例第18條等應變機制。
陸委會表示,港澳居民若因政治因素向台灣請求援助,政府將循「港澳條例」第18條、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以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
上述法規訂明,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的香港或澳門居民,政府得提供必要援助,但應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經陸委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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