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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台仰李東昇獲德國庇護 李家超:港德有引渡協定,但棄保潛逃不屬可引渡罪行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5月22日05:48 • 發布於 2019年05月22日05:45

2016 年旺角騷亂被控暴動等罪名的本民前兩名成員黃台仰及李東昇,向英美傳媒表示獲德國政府批出難民庇護。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天表示,執法部門會留意每一件案件事態發展,從而按法律程序追緝被通緝的人士。他強調不討論個別個案,但承認棄保潛逃不是本港移交逃犯的 46 個罪類之一。

黃台仰及李東昇本獲法庭批出保釋,但其後未有按時到警署報到,亦未有出席法院預審,結果被本港法庭通緝。李家超今天出席完立法會會議後表示,任何人士無履行保釋條件,會被法庭通緝,而有關的執法部門,亦需用任何合法方式緝捕這些人士。

他強調不討論個別個案,但指棄保潛逃不是本港移交逃犯的 46 個罪類之一,「每一件案件,如果它符合《逃犯條例》內的一些條文要求、當然又適用的話,執法部門是會按一般做法,是會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李家超又指現時本港和德國簽訂的逃犯引渡協議中,可移交的 46 個罪類有部份涉及暴力罪行,「真真正正有關的可以移交、真真正正的控罪,就要視乎是否符合罪類內(控罪)。」

李家超亦被問及事件是否顯示外國對本港司法獨立失去信心,但他當時已開始離開,沒有回應問題。

本港和德國在 2006 年 5 月 26 日香港簽訂逃犯引渡協定,有關協定在 30 日後生效。協定並無終止日期,締約一方可隨時通知締約另一方中止或終止本協定,而一旦在接獲有關的中止通知時,協定即告中止,並在接獲終止通知起計 6 個月後失效。協定由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以及署理德國總領事饒浩民簽署。

而因應協定而制訂的附屬法例,即香港法例 503X 章《逃犯(德國)令》 ── 附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特區政府和德國政府可就 46 個類別罪行,移交逃犯,但當中沒有暴動及棄保潛逃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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