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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離婚一定可以分身家?離婚律師解構10大迷思

Cosmopolitan HK

發布於 2019年05月22日03:30 • Cosmopolitan.com.hk

一段感情,去到最愛的時候就結婚,當結婚的一刻,一定是深愛彼此,不會去想到離婚這一步。不過近來好像有很多婚姻出現問題的名人明星,而坊間又對他們離婚有很多猜想,今次Cosmo就特意請來有超過10年經驗,主要負責處理離婚案件的曹喬菱律師 Jocelyn Tsao 為大家解構離婚的10大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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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喬菱律師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離婚及家事法律顧間團隊的合夥人,就婚姻法的所有方面提供諮詢服務,包括離婚、婚前協議、照顧兒童和監護權,以及財務糾紛等,她的客戶包括丈夫、妻子和未婚伴侶。她亦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出庭代訟人,也曾在公開聆訊交叉審訊證人。除了處理自己負責的案件外,曹律師過去曾參與香港一些最為矚目的案例,例如案件涉及高淨值人士,當中亦牽涉多個層面和複雜問題,包括處理婚前協議、信託、公司結構和禁令,並曾與海外其他律師和專家以及香港和倫敦的主要律師進行協調。曹律師在涉及信託的離婚案件,以及複雜的跨司法管轄權離婚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她最近的案件涉及管轄權、財務發現問題、處理得益擁有權的初步諮詢等,也參與過一些兒童居住問題和兒童監護,照顧和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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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一:怎樣才可以離婚?

其實在香港離婚很容易,很多原因也可以構成一個理由去入紙申請離婚,只要那個理由是「對方做了某些不合理的行為令己方覺得不能夠繼續共同生活下去」。最常被人用來離婚的原因是「出軌」,即其中一方出軌,但亦可以有一些很personal的原因例如「對方沒有表達愛」、「對方不懂溝通」或「雙方價值觀不一樣」等等,我有遇過一些client說其中一個對方不合理行為是「對方在夜晚拍醒她要跟她做愛」,所以其實香港離婚真的很容易,不需要甚麼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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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如果男方被人贓並獲出軌,女方可否用此理由推出離婚,然後分男方身家?

首先「出軌」和「通姦」是兩回事來的,當然你可以人贓並獲對方出軌,但即使你影到對方跟第三者剝哂衫褲剝哂鞋在床上,在法庭的角度,也只是一個你提出離婚的理由。「通姦」在香港法律下是指任何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是需要有實證證明兩個人曾經發生過性行為。然而,即使你有實證證明男方出軌或通姦,在法庭的角度是不會因為男方「錯」而令你多分點身家,因為法庭不會就男女感情事作出對與錯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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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三:離婚前是否一定要先分居?

正常情況下,分居一年就可以提出離婚、分居兩年就不需對方同意也可申請離婚,但其實法庭不會去查證你是否真的已分居,都是你自己聲明的。而且,你亦可以用「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不一定需要有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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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四:雙方同一屋簷下可否視為「分居」?

可以。「分居」的定義是兩人沒有一同分享生活,各顧各,所以你可以說大家同一屋簷下,但不會同床共寢,也不會幫他洗衣服和做家務、他不會跟你用膳、彼此完全沒有夫婦之間正常交流,只是同屋主的話,其實也已經可以視為「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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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五:離婚是否一定要找律師?

當然不是,你可以選擇自辯。其實所有的離婚案件,如果沒有牽涉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問題,是可以不需要律師的,有律師介入是因為雙方就這兩方面的問題不能達成共識,就需要律師幫忙。其實如果真的需要離婚,自己上網找一份離婚呈請書,填妥再親自交去家事法庭登記處就可以。接下來就一步一步處理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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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六:最快可以幾時離婚?

根據香港法律,結婚最少一年才可申請離婚。如果離婚期間沒有任何關於牽涉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的問題,或者雙方早已就這兩方面達成共識,之後就只需處理一些基本的文件,大約3-4個月就可以正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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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七:離婚是否女方一定可以分男方身家?

不是。因為在法庭的角度,不論男女,財政較弱一方可得到財政較強一方的資產,所以男方分女方身家的情況亦會出現。而且法庭會以50/50作起步點將雙方財產分配,雙方再就財產分配達成共識,所以最終結果未必是50/50。同時,因為財產分配不只是分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同時也包括兩者私人名下或在結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所以如果婚姻太短,財政較弱一方也未必可分對方身家,因為法庭會認為財政較弱一方在這段婚姻的付出不足夠,這對對方也不公平。雖然未必完全分不到,但較弱一方不值得擁有對方50%的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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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八:可否在離婚的過程中突然不再離婚?

可以,只要是雙方同意撤銷離婚申請就可以。我試過遇過一個case,女方其實不想離婚,她依然愛老公,只是想給男方壓力從中索取金錢,故透過法庭出一張「正式分居紙」(即裁判分居),其實過程跟離婚是一樣,都是講求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只不是「離婚」,但當男方一收到分居紙,老公便立時提出離婚,最終無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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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九:跟同一個人離婚後,可否再跟同一個人結婚?

可以,絕對可以,當你跟一個人離完婚後,兩人就再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只要法庭頒佈了正式離婚令,就可以立刻再婚,就算是同一個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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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處理過這麼多離婚案件,那為甚麼還需要結婚?

我個人認同有小孩子是應該要結婚的,不過這都主要是對於男性比較有好處,如果沒有結婚,父親在未有向法庭申請正式命令前,在香港法律上是沒有權利成為一個父親,沒有管束權、約束權等權利,例如你小朋友去到醫院,想簽任何文件,沒有婚姻約束下的男方是沒有權利、又或者你想帶小朋友去移民,你不是「父親」也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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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celyn雖然處理過大大小小過千宗的離婚個案,但她表明自己仍然會憧憬婚姻,因為她反而將婚姻看得更通,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她更知道有甚麼方法去維繫感情,和知道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反而見到有很多人花很多錢去搞婚宴,最終都落得離婚收場,就非常浪費,所以自己也肯定地說:「我結婚一定唔會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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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段婚姻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法官也沒有權力和能力去評論你們感情的對與錯,離婚該刻,法庭所做的就只有將所有可以分的東西去分,包括財產和子女,沒有一說是:「他出軌,他不對,所以我就分他全部身家」這是沒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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