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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強索醫療報告 「爆眼少女」提司法覆核 法庭押後裁決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9月12日05:13 • 發布於 2019年09月12日04:58

警方早前獲法庭批出搜查令,向醫管局索取 8.11 爆眼少女的醫療報告,但警方拒絕向少女提供其搜查令及有關資料。女事主透過律師以「K」為名入稟司法覆核,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審理。代表事主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指,律師先後三次去信警方索取法庭搜令副本,但警方一直未有回覆,甚至連索取報告一事亦未有知會事主,令事主無從挑戰搜查令合法性,質疑警方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林雲浩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彭耀鴻:任何負責任部門都不應無視事主異議

彭耀鴻陳詞時指,律師團隊曾於 9 月 2 日、9 月 3 日及 9 月 6 日,三次去信警方,要求警方提供法庭搜令的副本,以便女事主挑戰搜令的內容或要求撤銷搜令,其中 9 月 3 日的信件亦將副本抄送律政司,但警方依然拒絕透露搜令內容,亦沒有回覆信件,甚至在沒有通知女事主的情況下已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

彭耀鴻指,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部門都應該回覆信件,及將雙方爭議帶上法庭處理,而非無視事主異議。彭耀鴻批評警方做法侵犯事主受《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向法院申訴的權利及私隱權,決定屬不合法亦不合理。

彭耀鴻又於庭上透露,律師曾於 8 月 30 日去信醫院管理局,並於 9 月 2 日接獲伊利沙伯醫院回覆。當時醫院回覆表示,醫院已知悉並通知警方事主有意入稟挑戰其搜令,呼籲律師團隊和警方溝通後,在 7 日內通知醫院他們的決定。彭耀鴻認為,信件反映醫院當時並未打算向警方提供女事主的醫療報告,但為何醫院其後改變主意,彭耀鴻相信合理的推測是警方曾向醫院施壓,如果他們不主動提供報告就會到醫院進行搜查。

彭耀鴻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披露搜令內容、披露警方向醫院索取了什麼資料,及要求法庭聲明警方做法違憲。他指這問題牽涉基本原則,否則警方未來隨時可在未通知病人的情況下,向任何一個醫生要求提供醫療報告。

郭莎樂:警方查案責任有時凌駕個人私隱權

不過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反駁,指警方有責任調查罪案,這責任有時更凌駕個人私隱權。郭莎樂指,事主的傷勢對警方調查工作至關重要,調查工作不應被延遲,警方會向有關當局申請「公眾利益豁免證明書」,申請豁免披露搜查令內容。

郭莎樂又指,事主現時提出取得搜令副本的申請是「太遲」,因警方已在 9 月 4 日根據搜令向醫院取得醫療報告,搜查令的內容已經完全執行(fully executed),現時申請司法覆核對事主並無幫助。郭莎樂指,如果事主認為警方做法侵犯其私隱權,她應該循民事途徑索償。

郭莎樂又表示,警方不反對將相關醫療報告封存及停止使用或發放該報告,警方亦願意提供向他們發出搜令的裁判官姓名,但前提是事主不會向相關裁判官要求檢視搜令內容。郭莎樂又強調,搜令內容沒有太多具體細節,就算向事主披露搜令內容,對事主亦無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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