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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無搜查令不能查手機 警方上訴:被捕者不能要求獲常人同等私隱權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06月25日06:07 • 發布於 2019年06月25日06:07
岑永根(左一)及陳倩瑩(右二)。資料圖片

警方在無搜查令下查看被捕人士手機資料的做法遭受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前年10月裁定,警方有權沒收被捕人士手機,但不能在欠缺搜查令下查看手機內資料。警方不服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開庭審理。
警務處處長由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為陳辭。莫樹聯指,警方有責任和權力確保有足夠資料和證據,跟進任何有合理犯罪懷疑的被捕人士的案件,故必須防止有人在警方深入調查前移除相關證據。當警方能確立被捕人士有相當嫌疑後,該名被捕人士便不能要求獲得與常人同等的私隱權保障。
莫樹聯又指,警方有必要在沒收被捕人士手機後即時查閱其手機內容,以確保一切與相關罪行有連繫的證據不被銷毀。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直言律政司的說法「非常危險」,被捕人士的私隱權毫無保障。莫樹聯解釋,警方無權搜查手機內一切資料,但可搜查機內最近的通訊記錄等。如警方有充足理由,可在較後時間擴大調查範圍。
林文瀚質疑,警方若不開機搜查,如何得知機內甚麼資料與特定案件有關,到頭來都是要徹底檢視手機內容才行。另一法官潘兆初亦質疑,即使警方收起的手機並無上鎖,但在手機自動上鎖前只有很短時間,警方如何在這空檔中限制調查手機內容的範圍。
莫樹聯指,警方沒收無上鎖手機的情況只是少數,法庭應平衡被捕人士的私隱權和執法者的職責。若法庭認為警方無即時需要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便是妄顧執法機關的利益。
林文瀚又問,現今法例無授權警方要求被捕人士將手機解鎖,而在原審裁決後,警方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情況屢見不鮮,警方是否再無理由扣起被捕人士手機?莫樹聯指,警方有責任沒收一切可能對調查有幫助的證物,況且警方仍有相當可能檢取一部無上鎖的手機,故不能一概而論。
本案申請人為岑永根,他以領頭車司機身份參加2014年七一遊行後,被指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被捕,遭警方沒收其身上3部手機。在當日被捕和沒收手機的示威者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
原審法官區慶祥裁定,手機和個人電腦載有大量個人資料,市民有合理期望不讓這些資料公開。警方在非緊急情况下必須先取得搜查令,方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的資料,以防止市民的私人通訊被非法干預。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117
更新時間: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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