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今日收到因為洗黑錢案而服刑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來信,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後到台灣投案,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手續。特區政府指,台灣當局於去年12月已向陳同佳發出通緝令,並於當時表示陳同佳涉及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台灣刑事警察局今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清楚轉達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政府重申,在刑事檢控方面,香港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而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繼續拘押,或向他追訴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