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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10.6 深水埗「私了」的士司機 裁判官質疑控方隱去警員等證人姓名欠足夠理據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10月16日12:25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6日09:24

一輛的士本月6日於深水埗長沙灣政府合署突然撞向人群,兩名女子被撞倒受傷,的士司機則被人拖下車襲擊。警方昨拘捕一名涉案男子,控以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3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除以X代替事主姓名外,亦分別以Y代替市民證人姓名,及以A、B代替兩名警員證人。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控方做法是否有足夠理據,且A、B的身份是警員,反問控方說法是否適合,錢禮又要求控方於明年1月8日案件再提訊前,就匿名事宜向法庭作出書面陳詞。

控方則一度解釋指,因為事主X事發後收到匿名電話滋擾,擔心自己及家人的安危,故希望匿名。至於目擊證人市民Y雖然沒有受到滋擾,但仍感到害怕,亦希望匿名。而分別拘捕被告及處理證物的兩名警員,則擔心自己的身份被披露,故控方於相關控罪書及案情摘要上,匿名處理相關人士。主任裁判官錢禮則指做法並不常見,指事主已接受報章訪問,於今日的英文報章報道中披露自己全名,而A、B的身份是警員,反問控方的說法是否適合及理據是否足夠。

而相關控罪書上除了列出被告的全名外,只列出了案件主管、即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吳振耀的名字。

被告張子龍(32歲),報稱經理,被控以參與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共3罪。控罪指他於今年10月6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使用一個黑色口罩。他又被指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中國籍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X。被告暫毋須答辯,他初時於犯人欄內表現平靜,但其後開始情緒激動,數度掩面抽泣。案件押後明年1月8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案件,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不得離港。

綜合近期涉及警員的案件,控方多次以不同方式保護警員個人資料,披露的警員資料越來越少,例如九月初時雖然控罪書上沒有涉案警員姓名,但仍顯示了其警員編號,但近日的案件中,涉案文件除隱去涉案警員姓名外,亦沒有提供警員編號,只以英文字母作匿名處理,與過往列出涉案警員全名及警員編號的做法大相逕庭。

近期涉及隱去警員個人資料的案件:

案件編號/控罪內容

ESCC2123/19:

21歲男子被指於今年 6 月 12 日,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抗拒警長 34730 及警員 20338

ESCC700004/19:

13歲男童被指於今年 10 月 13 日,於將軍澳唐俊街和唐德街非法禁錮和有意圖而傷害警員X

ESCC2329/19:

18歲男生被指於今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天橋,意圖使軍裝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KCCC2546/19:

30 歲及 24 歲男子分別被指於今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員 W 及意圖搶劫 W

ESCC2337/19:

32 歲男子被指今年 10 月 6 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的是司機 X(涉案兩名警員並非事主,而是拘捕及處理證物的警員,獲控方以代號A、B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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