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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虐待被捕長者 三警改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轉介區院處理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12月12日08:07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2日07:36

3名現仼及已離職警員涉於今年 6 月底在北區醫院內虐打62歲男子,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串謀作上述罪行,案件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將控罪改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後者為前者的交替控罪,三人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7日再訊,以便控方準備轉介文件,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期間三人獲准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已多次向醫管局及社署要求索取事主的醫療及創傷報告,但仍無法獲取相關報告。

首兩名被告為現職警員的歐國偉(25 歲)及鄧文謙(24 歲),兩人均隸屬上水分區,原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三位被告則為已離職警員林易昇(30歲),原被控串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控方今修訂控罪,改控三名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三人今年 6 月 26 日在上水北區醫院,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襲擊被羈押中的男子鍾志華。

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指三人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鍾志華。另外,三名身穿相同西裝的被告,離開法庭時戴上口罩及太陽眼鏡,並再次安排其他打扮相似的友人,試圖混淆記者拍攝三人。

在普通法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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