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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泛民覆核勝訴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1月18日07:16 • 發布於 2019年11月18日04:41
法庭裁定《禁蒙面法》是違憲。
「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要求法庭推翻《緊急法》及《禁蒙面法》。
「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案件早前經過兩日審訊後,林雲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今頒布裁決,裁定《禁蒙面法》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判泛民獲勝。法庭將有進一步聆訊,讓興訟各方就有關恰當濟助及訟費作出陳詞,11月20日開庭處理。
代表廿四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一方早前在審訊中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利用《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訂立《禁蒙面法》,令行政長官享有無限權力並凌駕立法會,亦稱警察有權不公開身分並申請禁制令不被起底,市民亦應有權在參與示威活動時蒙面不公開身分,以達到《基本法》所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保障。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早前在審訊中則指,《緊急法》早於一九二二年由港英政府訂立,故根據《基本法》理應在回歸後繼續予以保留,而香港現時的情況亦符合《緊急法》所指的「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獲授權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它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余若海亦稱《緊急法》只是限制了憲法所保障香港市民的部分基本權利,其限制在平衡其他市民的權利下合理亦合比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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