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今日引述消息指,政府研究再次引用《緊急法》,或《公安條例》第40條,讓行政長官可以隨時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委任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為「特務警察」。
報道引消息指,雖然香港警隊有大約三萬人,但實際上可以上前線處理暴亂的大約近一萬人,當中還要輪班。香港街頭抗爭持續四個月,對警隊人手造成龐大壓力。鑑於招募、培訓新人需時,難以應付目前本已緊張的狀況,政府研究正接委任消防處、入境處、海關、懲教署等部隊的自願人士,以「特別任務警察」身分,執行警務處處長發出的工作指令,相關工作屬非前線,如押解等工作。
報道指出,要推行上述構思,可遁兩個方向,其一是再次引用《緊急法》,其二是引用《公安條例》第40條:
行政長官授權他人委任特務警察的權力
行政長官可隨時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為特務警察,任期由行政長官在該命令中指明。
被委任為「特務警察」期間,有關人士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與警察相同。
報道又指,政府想進一步向其他紀律部隊臨時「借兵」,是因為他們本身已受過訓練,也有執法經驗,甚至有相關裝備,如懲教署人員本身有防暴隊、海關人員可以佩槍等,有能力協助警方執行非前線抗暴力工作。報道又引消息稱,各大紀律部隊管理層都很體諒警隊的現狀,但由於各紀律部隊有各自的工種工作,他們需考慮不同因素及影響,待政府再提供更多參考資料及進一步指示,而大前提是「不可夾硬來,要同事自願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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